“同行半路,一别两宽,余生漫漫,依然亲情守候。”
“此情有憾,然无对错。往后,各生欢喜。”
曾经的且行且珍惜,终究是爱已成往事。
然而,“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果真潇洒吗?
离婚除了解除人身关系(夫妻关系),还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这些问题操作起来并不简单。大多数人认为诉讼离婚程序繁琐耗时长,所以在无较大争议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协议离婚,但其实在协议离婚中,若离婚协议相关约定存在问题,同样会给当事人带来许多麻烦。
本文将以律师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就实践中容易产生的纠纷和当事人的关注点进行解答,告诉大家离婚协议怎么签。
基本案情
1999年,家在四川的王某(化名)与家在陕西的刘某(化名)在广州打工时相识相爱,2004年在四川某市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因王某系独生女,双方就在何地生活无法达成一致,同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两人自愿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育有一子,该子抚养权归女方;3.男方与该子断绝父子关系并无需支付抚养费;4.男方无探望权。此后双方再无联系。2019年7月,王某之子与外婆前往西安市妇女联合会维权中心寻求帮助,希望能够联系到父亲,要求其支付15年来的抚养费并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律师说法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婚姻纠纷。双方当事人因缺乏法律意识,签订了一份不符合《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离婚协议,损害了儿童权益。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就抚养权、财产等进行约定的协议,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内容主要包括: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额度及方式、财产分割等。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民政局会对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离婚、是否育有子女、子女的抚养权归谁、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符合基本的离婚要求后向双方发放离婚证。
以下即针对实践过程中因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做一解答:
1、签了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特别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净身出户”符合法律规定吗?
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概念,是实践操作中,夫妻一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或将其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的俗称。“净身出户”实际上是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该约定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离婚协议可以免除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吗?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协议免除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实际上损害了被抚养人的权利,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4、离婚协议可以剥夺一方的探望权吗?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正如支付抚养费一样,一方的探望权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无正当理由,任何人不能剥夺。因此,离婚协议剥夺一方探望权的约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5、离婚协议或子女抚养协议可以对子女的赡养义务进行约定吗?
离婚协议或子女抚养协议主体往往是夫妻双方,大多数情况下,其子女为未成年,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写入其中意义不大。且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的子女仍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离婚协议应该怎么签?
作者:张亚妮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同行半路,一别两宽,余生漫漫,依然亲情守候。” “此情有憾,然无对错。往后,各生欢喜。” 曾经的且行且珍惜,终究是爱已成往事。 然而,“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果真潇洒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