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移民中因各种原因拥有海外国家永居身份的中国人渐多,在国际反避税与税收合作的当下,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是税务合规的首要问题。跨境税收征管,关乎税收财政主权也受国际关系的影响,税收政策的解读与执行标准,夹杂了地缘政治等多复杂因素。
一、国籍不是判定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
现阶段的国际税收中,对于自然人的税收管辖权,主要以住所、居住时间、经济利益联系等作为联结因素,基本分类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以居民身份为联结因素;公民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对具有本国国籍者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和拥有的财产价值行使征税权,以公民身份为联结因素。目前,大多数国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有美国、墨西哥、荷兰等少数国家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参照国内立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户籍也是与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同为判定住所的三个因素之一。
二、住所是判定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税收主权的内在要求
税收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即领土范围内行使税收管辖权,称为“属地主义”“属地主义原则”“领土原则”,以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项原则,以领土范围为限;自然人的居住地是税收的联结点,不同于实际居住的居所,在国际税收中的居所与住所含义不同,住所包含“愿意为之为固定的、永居的居住地”的主观条件;一人可以同意有两个或多个居所,住所却只能有一个。
三、国内对住所认定标准的立法与司法案例:经常居住地标准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法律拟制为住所。《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之前已经废止的民法通则及关联司法解释,也是如此法律拟制。
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对于侨居海外的中国人,以被继承人生前的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实体准据法的依据,比如杨文锋、杨文忠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决书中认为“自2003年7月起,杨文珍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汕头市两地均有居住,但其丈夫以及未成年子女均一直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住,且根据杨文珍的病历资料,杨文珍在广东省汕头市确有生病住院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杨文珍生前的最后居住地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杨文珍生前的最后居住地为广东省汕头市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四、拥有海外永居且长期定居海外的中国人:非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税收居民
以居住时间作为认定税务居民的主要依据之一,为了解决居住时间与国籍可能造成的双重征税。在税收协定或解释中,将长期居住在海外的华侨相对明确为非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比如,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关于个人税收居民界定中,相对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居民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结语
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是有标准的,难的不是税收协定、国内税法税收政策规定,难的是如何在规则框架内作出有理有据的专业判别、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质沟通。
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拥有海外永居身份(PR)的中国人
作者:柯伍陈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国际移民中因各种原因拥有海外国家永居身份的中国人渐多,在国际反避税与税收合作的当下,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是税务合规的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