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马某在某手机店购买一部手机,并和该手机店签订了电子产品的三包协议,手机店向马某出具收据及厂家检测单据各一份。一周后,马某来手机店陈述其手机无法开机、无法充电,要求更换一部新手机。手机店将该手机返回官方售后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机器进液,不符合三包。手机店告知马某检测结果,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同时,告知马某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第三方申请检测或拨打12315维权。马某回家后在其快手账号上发布带有“某手机店,所有手机一半真一半假,买手机的以后注意上当受骗等”文字的短视频,并将该视频链接分享至成员分别为400和100多人的微信群。对某手机店造成了不良影响。
判处结果
一、马某在其快手号及其转发的微信群中公开向某手机店道歉;
二、马某向某手机店赔偿手机检测费500元。
法官寄语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马某拍摄视频并配以不实文字发布至快手平台,同时将该视频转发至微信群中。其所发内容不客观真实,存在误导公众、诋毁某手机店社会形象,对某手机店商业信誉等人格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马某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通过合法方式寻求解决,其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因欠缺依法维权意识,恣意妄为,不但给某手机店造成了不良影响,自己也因该行为承担了法律后果。希望朋友们切记并注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恣意妄为、传播不实言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恣意泄愤维权要不得
作者:隆德县法院来源:隆德县法院

简要案情 马某在某手机店购买一部手机,并和该手机店签订了电子产品的三包协议,手机店向马某出具收据及厂家检测单据各一份。一周后,马某来手机店陈述其手机无法开机、无法充电,要求更换一部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