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海南岛全岛为自由贸易港。为实现在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这一目标,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海南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一、重要文件一览
我们整理了关于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文件(详见下图)。
发文时间 | 生效时间 | 文件名 | 发布主体 | 重要内容 |
2018年4月11日 | 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 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现有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海南特点,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 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根据国家发展需要,逐步探索、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体系。 | |
2018年9月24日 | 2018年9月24日 |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8〕34号) | 国务院 | ● 在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 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科学安排海南岛产业布局。 ● 按发展需要增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以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主要开展国际投资贸易、保税物流、保税维修等业务。 |
2020年6月1日 | _ |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 “一线”放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 ● “二线”管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立“二线”。 ● 2025年前重点任务。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有效监管基础上,有序推进开放进程,推动各类要素便捷高效流动,形成早期收获,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 |
2020年7月31日 |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 | |
2020年12月31日 | 2021年2月1日 |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 ●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岛全岛。《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
2021年1月8日 | 2021年1月8日 | 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1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 妥善化解金融、运输合同、互联网交易相关纠纷,保障跨境资金、运输、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 ● 支持海南法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自由贸易港发展要求的审判管理机制、法官惩戒机制、司法人员管理机制、司法人才培养机制。 ● 根据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及时修订、废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及开放政策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 |
二、“一线”放开与“二线”管住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指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内地”)之间设立“二线”。
“一线”放开是指自由贸易港和全世界的连通更加顺畅,并不是“国门大开”。“一线”进(出)境环节强化安全准入(出)监管,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在确保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清单,清单外货物、物品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目录外货物进入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以联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不征税、不检验。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货物、物品按出口管理。实行便捷高效的海关监管,建设高标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二线”管住是指自由贸易港和国内的连通是有管理的连通,并不是“切断联系”。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行邮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照章征税。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内地货物经海南自由贸易港中转再运往内地无需办理报关手续,应在自由贸易港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装卸,与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分开存放,并设立明显标识。场所经营企业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向海关传输货物进出场所等信息。
海南“一二线”管理的特点是境内关外、宽进严出,即从内地以及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由,禁止、限制进出口清单以外的货物自由进出;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外或内地按照进出口管理。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全面封岛”运作前,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生态环保和有海南特色的产业,海南实行一负三正清单,即对生产设备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交通工具、原辅料、居民消费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来说包括几方面:一是生产设备。对企业自用的生产设备实施“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二是交通工具。对岛内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还有游艇,实行“零关税”的正面清单管理。三是原辅料。对于岛内用于生产自用或者是开展“两头在外”模式的出口加工所消耗的原辅料,实施“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四是居民消费品。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口商品,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居民免税购买。清单管理政策旨在降低海南生产生活成本,让海南岛成为投资创业高地。
财关税〔2020〕42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已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财关税(2020)54号已于2020年12月25日公布并实施。该项政策落地后,符合条件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及购买成本将大幅降低。
目前,海南洋浦保税港区作为承接自由贸易港制度安排早期收获的重要载体,在2025年前全面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早期落地的各项政策制度基础上,已于2020年9月28日上线试运行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期),实施“一线”进境径予放行、“二线”出区单侧申报等监管模式创新,标志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保税港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正式落地实施。
三、负面清单VS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VS海南负面清单
目前有效的负面清单包括: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负面清单”):适用于非自贸区企业。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适用于自贸区企业。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海南负面清单”)将于2021年2月1日生效。相比于负面清单与自贸区负面清单、海南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27条,一些条目部分放开(详见下表)。其中包括:放宽制造业、采矿业准入、推进增值电信业务、教育等重点领域开放。
领域(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序号)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 自由贸易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
一、农、林、牧、渔业 | |||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
水产品捕捞 |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 取消禁止 | 取消禁止 |
二、采矿业 | |||
稀土、放射性矿产投资、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 取消禁止 |
三、制造业 | |||
出版物印刷 |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 移出负面清单 | 移出负面清单 |
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 取消禁止 | 取消禁止 |
商用整车制造 |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 移出负面清单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国内水上运输 |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航空运输 |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
邮政、快递业务 |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电信业务 |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除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外,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及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等业务;基础电信业务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法律服务 |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市场调查 |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 取消市场调查限于合资的限制。 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
社会调查 |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 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 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
十、教育 | |||
教育机构 |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除外),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新闻机构 |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
出版物 |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
广播电视电台(站) |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
电影 |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
文物 |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
文艺表演团体 |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 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 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
MHP评述
通观关于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一系列文件,我们可以清晰看到:
1、国家对于海南全岛的建设非常重视,将海南全岛设置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
2、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中国除了连续数年压减负面清单与自贸区负面清单外,还为海南全岛出台了海南负面清单,比起其他地区给予了更大的投资空间。
3、在税收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多优惠,并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4、海南自由贸易港正“一步一个脚印”,逐步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境管理制度。
5、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将打开外商投资的新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