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观察解读
1该《解释》是适应我们社会现阶段而颁布的规定。是为了更合理地平衡与解决“夫妻合谋,以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恶意地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这两个问题。
2该《解释》整体上属于举证规则,基本采用2009年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
3《解释》确定对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实质上也是“共债共签”原则的体现。
4该《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因素直接纳入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中。在个人对外负债时,涉及到数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的债务,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明确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置于债权人一方,即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但是,该《解释》解释仍留下了一个问题: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的标准如何确定,主要在于具体数额的确定(2009年浙江高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有过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司法解释的正式运用,这一标准将依靠各地法院在实践中逐步明晰。
6题外话:此次解释出台的时间恰好与此前“2亿负债”小马奔腾案的二审过程重合,对此案是否会产生影响?我们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对赌协议后产生的债务是否与家庭日常生活有关联,如果对赌协议产生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且企业经营经营产生的收益又与家庭支出相关,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完成“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举证责任的。因此,本次解释未必一定会为该案带来曙光。【关于“小马奔腾案”相关解读详见家事观察《“小马奔腾”危局:对赌失败后的夫妻共同债务之殇》】
7不得不说,本次解释的出台是一个立法的进步。它打击了夫妻一方与案外人合谋,通过债务问题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必然切断了企业经营产生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之间的联系,做好家企隔离仍然是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1月18日起,最高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解释开始施行
作者:家事观察来源:智仁律师

家事观察解读 1该《解释》是适应我们社会现阶段而颁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