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储户钱“不翼而飞”——谁来承担?

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山东淄博一女子取40多万存款时余额显示为零”事件引发热议。

近日,“山东淄博一女子取40多万存款时余额显示为零”事件引发热议。10月24日晚,淄博高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2人利用持有的储户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将存款取出挪作他用,造成群众资金损失,2人均非银行工作人员,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前的“河南村镇银行400亿存款凭空消失”暴雷事件,更是让不少储户们生活希望被斩断!存在银行的钱消失,究竟谁来承担?
案例一:1000万元存款“丢失”案
案情介绍:李某,女,住辽宁沈阳市,与其在光大证券工作的朋友韦某沟通后并答应提出的完成业绩要求,将1000万元存入位于广州市的建设银行建行利雅湾支行,约定好存款期限仅为半年,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但是仅过4个月后,李某因需要使用该笔资金取出时,该笔大额存款竟然凭空消失。经该支行查询后,发现涉案存款已被转至银盛通信公司的账户中,共计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于是李某将建行利雅湾支行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过程及判决:一审法院经查明发现,即犯罪分子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诱骗李某将1000万元资金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再仿冒李某的《授权委托书》,通过第三方平台将李某的存款划走。不到一年期间内,被告人曾祖士以其实际控制的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先后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天翼公司、银盛公司、畅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签订代划扣协议。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运用“电子支付平台-企业账户支付”功能,为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提供“充值、提现、转账、支付”等服务。银盛支付公司向一审法院释明并提交《情况说明》,则“李某与好得伟业公司签署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是我司从李某账户扣款的依据之一。”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庭审中表明其未开通短信提醒功能。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中间人与李某在内的被害人取得联系,通过提供高额利息使得被害人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并取得被害人银行存款信息,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相关存款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划扣。
根据交易常识及生活经验,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露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给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应当就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李某要求建行利雅湾支行承担本案诉讼请求确定的法律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及判决:二审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证言,法院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有违背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该支行并未监控到五天内密集转账201笔流向同一账户的异常之处,表明系统控制管理存在不够完善之处,上诉人李某对于本案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责任。首先,上诉人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给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行为的机会。其次,李某确认其未就涉案账户开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李某对于未能发现其账户在五天内密集对外转款200笔共计1000万元确有一定过错。
关于上诉人李某的实际损失。李某在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后,双方均确认已经收到中间人韦某(韦凯伊)转付款项62万元。另,一审刑事判决判令公安机关扣押吴某的40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即待该案判决生效后,李某可以收到退赃款40万元。因此,李某现实际存在的损失为898万元。
基于以上事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酌情判令建行利雅湾支行向李某赔付450万元及自存款之日起计至具体偿还之时止的活期存款贷款利息;若李某事后可获赔超出448万余元的部分,收取赔款的权利归属于建行利雅湾支行。该裁定为终审判决。
法条链接:《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查复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并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
第六十五条规定,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者和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问题一、储户存款消失,银行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首先民事责任,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储蓄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应履行谨慎管理审慎义务,若储户不存在过错或者违约的情形下,其存款无故消失,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本金和利息。
其二行政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监管分局可以依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涉事银行进行行政处罚。
其三刑事责任,涉事银行是否需要承担刑责,需要分析实际情况,若经警方调查发现涉事银行或者银行经办工作人员存在高息揽存的欺诈行为,导致储户存款无法追回,严重侵害金融秩序及公民个人财产,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作私用或据为己有,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或者贪污罪;若是社会人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骗取储户存款且数额较大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可能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无论是用于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还是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将依照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问题二、银行倒闭,储户的钱如何处理?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人民币。意味着,若储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总额在50万元以内,将获得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需要等待破产银行清算后,按照比例赔付,并不保证能全部收回。
银行破产后将进行清算程序,清算过程中,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负责偿付被保险存款,或者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存款人可以要求银行进行偿付,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
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被撤销投板机构的清算;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高收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任何有别于常规的利润,更是需要仔细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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