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520,是恋人之间表达情谊的赠予行为,还是民间借贷?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恋爱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而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通过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等情况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形也十分频繁。

恋爱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而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通过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等情况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形也十分频繁。对于该往来款项的性质,不排除包含因追求对方所产生的社会道德性质的情谊赠与,也不排除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亦不排除为共同生活消费费用等。那么,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情感而所发送带有特殊数字的红包,是否恋人之间表达情谊的赠予行为,还是属于借贷关系呢?
未有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合理性往来应认定为赠予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认为是维系恋人之间的情感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大概率是要不回来的,而对于如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确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如彩礼、聘金,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之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双方未能结婚的,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恋爱期间感情赠予不可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恋爱期间,恋人双方为了相互之间情感关系的赠予应认定为具有情谊性的道德性质,对于此类已经实际交付的赠与,双方分手时,如果无法确认赠与合同符合撤销条件,则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物品或给予金钱补偿。
风险防范
对于恋爱期间双方的借款、履约等情形,建议提供借款时签署书面凭证或在事后补充凭证,保留合同履约凭证等。有效力的合同或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最优证据,其次,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等也可以表明借款的意思,在实际生活交往中,涉及该部分经济往来的应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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