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各个环节的期限是每一个嫌疑人家属所关心的问题,今日,我将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自己在经办刑事案件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情况,与各位分享、分析和探讨与刑事案件期限相关的信息。
1 从刑事拘留到呈捕
刑事辩护素有“37天黄金救援期”的说法,那么,这里说的“37天”是怎么来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至少有30日的时间来为“呈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我们称之为“呈捕”)做准备功课。而《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满打满算最长可以有30+7=37天的时间。
目前而言,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时,对于有作案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妨害作证、危害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一般都会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一方面而言,这的确能够起到较好的维护刑事诉讼秩序的效果,实现“绝不错放一个”的目的,但从另一方面而言,也增大了“错抓”、“错拘”的几率。
因此,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与“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两个阶段,就成了初步排除“非罪”的重要阶段。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出,就极大的提高了嫌疑人有罪认定的几率,使得“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变得更低。
在刑事辩护业界流传有“黄金救援37天”的传言,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法律条文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诉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诉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诉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刑诉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刑诉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刑诉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诉法》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一百六十七条)
2 批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办案机关会整理本阶段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将其移送给检察院,至此,案件将正式进入由检察院主导的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在下一篇文章中介绍这个阶段的时限。
“批捕之后、移送之前”的这个时间段一般会持续两周至两个月。一般来说,区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会在十五日至一个半月之内移送,一些特别的案件,如疫情之下的口罩诈骗案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下的涉黑恶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会比一般案件更快移送检察院。
而市一级人民检察院侦办的故意杀人、强奸等人身伤害案件,移送时间相对会比较久。原因在于这类案件往往都需要进行DNA鉴定、死因鉴定及生物痕迹鉴定,耗时较长,有时还需依法延长时限。
除此之外,团伙案件等复杂刑事案件涉及到较多证据需要收集,侦查机关未必能在37天呈捕期内全部完成,因此也有可能会出现较长的批捕后移送期间的情形。
在许多案件里,律师和家属在“批捕之后、移送之前”这一阶段中能够做的事情相对有限。一方面来说,公安机关已经初步完成了对整个案件的调查,并对案件有一个初步的定性,除非律师和家属能提供新的证据,否则难以动摇警方的指控。另一方面来说,在这一阶段律师往往已经一次或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新增会见次数事实上比较难以获得新的案件信息。当然,这种情况也并非绝对,譬如前述所说,有的案子比较复杂,虽然对嫌疑人进行了逮捕,但办案机关的取证工作还未进行完毕,这种情况下律师仍然需要继续进行会见,并与办案机关持续保持沟通,以便了解案件办理的最新进展。
法律条文
被批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诉法》一百五十六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刑诉法》一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
刑事诉讼中的期限 | 侦查阶段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刑事诉讼中各个环节的期限是每一个嫌疑人家属所关心的问题,今日,我将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自己在经办刑事案件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情况,与各位分享、分析和探讨与刑事案件期限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