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合同价款求偿疑难突破典型案例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介绍 2012年,甲公司在西北某省筹划建设新能源电站。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招标严格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工程设备供应商及施工单位均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后,甲公司进行招标。

案情介绍
2012年,甲公司在西北某省筹划建设新能源电站。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招标严格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工程设备供应商及施工单位均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后,甲公司进行招标。当年9月,乙公司与丙公司分别进行投标。 10月,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乙公司与丙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乙公司系牵头人。随后,在未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乙、丙公司进场施 工。后因分包劳务纠纷,甲公司变更联合体牵头人为丙,并重新发送中标通知书,此时甲、乙、 丙三方才签署了《EPC承包合同》,约定由乙、丙组成联合体,其中,乙公司主要负责设计服务 及设备材料釆购安装,丙公司负责建筑安装,合同总价款为2亿元。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电缆使用量超出合同约定200公里。甲公司在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自行接收了新能源电站,并于2013 年11月正式并网发电。
因甲公司在并网发电后长达3年的时间里拒绝支付工程款,故乙、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合同外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工期延误损失、律师费等共计2.3亿余元。
争议焦点
焦点一:EPC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及其利弊影响问题
本案中,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新能源电站的工程采购及施工应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分别进行投标,但甲公司却 擅自将乙、丙双方组成联合体中标,并在先行确定由乙公司作为牵头人的情况下,后又更改为丙公司作为牵头人。此时,总承包合同的效力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乙、丙公司有权主张合同无效。但主张合同无效,对于乙、丙公司有何利弊影响,对于案件整体处理有何影响,不仅是案件本身审理中的争议问题,更为考验代理律师对于案件的整体分析和把握能力。
焦点二:EPC合同中的设计变更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款问题
一般来说,EPC承包合同是“交钥匙”合同, 设计、采购和施工均由承包人负责。因此,施工过程中,设计方案是否进行变更以及如何进行变更,属于承包人自行决定的事宜。如果原设计方案无法满足施工要求而发生设计变更,由此而增加的费用,一般不应当由业主承担。本案中,关于200公里电缆增加所产生的费用,是丙公司实际增加的施工费用,该费用应如何主张,是否能够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不仅关系到申请人能否得 到高达600余万元工程款,也是对代理律师理解EPC合同以及有关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计价规范等融会贯通能力的考验。
焦点三: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承担问题
在EPC承包合同中,可归属于业主原因的工期拖延的情况主要是因业主原因导致开工迟延、进度款支付迟延、因业主原因而发生工程增项或变更、甲供材料的迟延提供等。本案中,乙、丙方是全垫资施工,新能源电站并网发电后甲方才 存在付款义务;甲供材料在乙、丙方进场施工时已全部到位,故可归属于甲方责任的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极少。对于作为承包人的乙方与丙方,如何寻找合理的理由解释长达一年的工期延长, 是承包人能否对抗对方可能主张的工期违约责任并实现己方工期索赔的关键,也体现了作为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理解和掌握。
律师应对
接受乙方、丙方的委托后,本所律师认真梳理了案件事实,提出了“以承包合同无效为基础, 以招投标内容为辅助”的应对策略:
1、充分论证利弊,力主EPC承包合同无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新能源电站属于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且本案涉诉的新能源电站的行政审批文件中亦要求工程采购和施工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而本案中,乙方、丙方分别进行投标,最后却作为联 合体中标,该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本案的EPC承包合同存在属于无效合同 的可能。
从合同无效的后果来看,对于乙、丙方可存在以下有利之处:(1)合同无效不影响乙方、丙方主张参照合同约定价款主张结算款的权利; (2)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丧失法律效力,可以抗辩甲方提出的工期延误索赔以及业主可能提出的其他违约金主张。同时,合同无效后,乙方、丙方虽存在无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不利之处,但乙方与丙方仍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对于乙方、丙方的不利影响极小。
经综合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在仲裁中主张EPC合同无效,对于乙方、丙方更为有利。
2、探求招投标文件形成过程,寻找电缆铺设方案变更的正当性
本所律师认为,如要论证系属业主的原因而 导致电缆铺设方案变更,则应当从招投标文件中 对于影响电缆铺设方案设计的因素来考虑。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地质条件的描述不清晰,或者初步设计方案中已明确了电缆铺设方案,则后续发 生的电缆铺设方案变更的责任不在于承包方。因 此,本所律师在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基础上,通过深入与乙方、丙方的项目经营人员、商务人员 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投标文件的形成基础,从而完善了电缆铺设方案变更的责任在于甲方的理由 陈述和相应的证据支持。
3、施工全过程分析,确定工期延误责任
针对实际工期超出约定工期长达一年时间的现实,本所律师积极与乙方、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沟通,从甲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的提供,合同签订时间、开工时间以及实际进场时间,联合体中牵头人的更换,到应甲方要求而发生的增项与设计变更,提供材料存在差错,甲属工程的完工情况等方面组织证据进行论证,充分发掘现有证据中可资利用 的因素,极大程度上减弱了乙方、丙方的工期延误责任。同时,依据已有证据,对于应属于甲方的工期延误提出了窝工费用、牵头人更换费用等实际损失。
结语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是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有鉴于EPC合同的性质,可归于发包人的工期延误责任很有限,特别是在本案中,发包人及时履行了供货义务,几乎不存在要求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的事由,而承包人主张的合同外 价款又都与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息息相关。本所律师指出应从主张合同无效入手,一旦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其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也都归于无效, 鉴于讼争工程在招投标阶段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禁 止性规定的情形,本所律师抽丝剥茧整理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所有情形,以期能够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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