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股权代持的三大雷区,从这几点做起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疫情持续,给我国社会、经济和商业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当前形势下部分行业的不确定性加剧,企业经营风险和个人财富风险增大,提高了人们对于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紧迫感,也激发了更多人对于自身财富规划的思考。

疫情持续,给我国社会、经济和商业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当前形势下部分行业的不确定性加剧,企业经营风险和个人财富风险增大,提高了人们对于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紧迫感,也激发了更多人对于自身财富规划的思考。
最近两三个月以来,我们接到了很多企业家及个人关于财产风险防范的咨询和纠纷,其中绝大多数咨询者都提到一个同样的问题:
“我想和别人合伙做生意,因为身份特殊/婚姻隐患/公司限制等原因无法进行股东工商登记,虽然做了股权代持,但又怕自己把控不住其中的风险,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能够规避这里面比较高发的法律风险呢?”
在这里,我们提到了一个新的词汇-「股权代持」。
所谓股权代持,就是指本人向公司实际认缴或实缴出资,但将他人登记为股东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我出钱,别人出名。工商登记时提交别人的身份信息,将他登记为公司股东,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实际由我承担。行使股东权利时,由他依照我的意思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或者由他授权我进行表决。
公司进行分红时,他还要将分红所得实际向我移交。 由于股权代持本身的特征,实际中建立代持关系的多基于长期的信任关系,例如亲人、朋友或公司员工等。多数企业家往往更在意代持人本身是否可靠可控,却忽视了代持人外部因素对代持关系带来的消极影响。 这些外部因素极易被双方忽视但又影响重大,为了给准备进行股权代持的创业者们提个醒,我们特地结合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总结了股权代持中易忽略但风险高的三大雷区,看看你们的代持模式里,是否误触了这些雷区。
雷区一未向代持人配偶告知代持事实
无论是否存在代持行为,公司股权作为我国法定财产形式之一,极易受到股东个人婚变影响产生权属纠纷。由于工商登记信息的公示特征,一旦代持人产生婚变风险,其配偶完全可以要求分割所代持的股权并获得法院支持。代持关系中当事人多因为过分关注内部风险,而忽视了配偶层面的影响。一旦“爆雷”,将可能给双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前不久我们刚处理过的一起纠纷,就凸显了代持行为中,配偶知情的重要性:
甲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由于其身份限制,无法在该公司作为名义股东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与自己的弟弟口头协商由其代持甲在该公司的股权。公司经营多年一直正常运转,但在2019年,乙遭遇婚变,妻子起诉乙要求离婚,同时分割共同财产,包括乙在该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甲也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庭审中乙抗辩称自己实际作为名义出资人代甲持股,出资款项均来源于甲,且自己未参与过公司管理。
但上述理由并未被法院采信,法院认为因双方没有明确的代持协议,且未参与经营不影响其股东身份认定,最终认定乙确为公司股东,并对乙的股权进行分割。
从上面这个案例中不难看出,由于股权代持行为本身的隐秘性,对主张代持关系的当事人有更高的举证要求。乙主张自己是股权代持人,应当提交更加直接、有力的证据(如股权代持协议)予以证明。并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善意第三人对于公示信息产生的合理信赖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明确、直接的证据,应当以工商登记信息作为认定公司股东的依据。也就是说,由于甲乙事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对双方配偶进行告知,不知情的配偶就可以作为善意第三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面这个案例就是出资人忽略配偶知情权导致出资人权益受损的典型案例。要想避开这个雷区,出资人要预先做好以下几项防范措施:



  1. 在协商确定代持关系之后,应当立即签署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

  2. 代持协议要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3. 一定记得将代持的事实告知双方的配偶,由配偶签署知情文书,作为代持协议的附件,一并留存。
    雷区二代持人个人债务影响股权安全
    很多老板认为,代持人只是一个名义上的股东,实际进行投资、享受分红的人是我,经营管理公司的人也是我,股权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就是我。即使代持人有什么债务,只要披露代持事实,就不会影响到代持股权的安全。
    真的是这样吗,我们来看一看下面这个真实发生的案例:
    甲起诉乙要求清偿到期债务,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查封拍卖乙在A公司30%的股权。丙在执行阶段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是该30%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双方签有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乙既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亦未享有出资收益,对该30%股权不享有所有权,请求法院停止对该股权的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商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虽然乙丙之间确有代持关系,但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甲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丙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股权代持为由对抗甲对已的正当权利。因此,甲有权对该股权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实际出资人可不要以为只要把钱给够了,代持手续办好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确定代持之前,实际出资人首先要清楚一点:无论你们签订的代持协议多么完善,你都无法阻拦代持人的债权人以代持股权进行债务清偿。不过如果因此给你造成损失的,你可以向代持人索赔。简单来说,由于工商登记信息的对外效力,对于代持人的债权人来说,其代持的股权依然可以作为代持人的财产进行债务清偿,其自然有权申请对该股权采取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
    如果必须通过股权代持的形式进行投资合作,我们建议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前规避代持人外部债务对代持股权的不利影响:
    1. 实际出资人在进行股权代持之前,除了考察代持人的可控性、可靠性之外,更要关注代持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偿能力,避免因代持人个人债务影响股权安全。
    2.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代持人产生自身债务风险时,应及时通知实际出资人,并配合实际出资人完成显名或将股权转让至第三方。如果因代持人债务导致代持股权被查封、冻结或被执行的,实际出资人有权向代持人索赔。
    3. 完成股权代持及工商登记后,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代持人进行股权质押,作为代持股权的质权人进行信息登记。虽然法院仍可对该股权进行查封、冻结措施,但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实际出资人还可优先受偿,尽量减小自身损失。
    雷区三代持未实缴股权,或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权代持既然是双方合意行为,代持人也不能单纯的以为自己没出钱,就不会有什么风险和损失。实际上,对于外部第三人来说,代持人才是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因为债务纠纷需要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首当其冲的就是代持人。
    那么代持人怎样才能规避自身风险,还是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甲、乙、丙共同出资500万元成立A公司。三人均为认缴出资,且甲的股权由丁代持。2019年,因A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债权人要求乙、丙、丁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丁在庭审中抗辩自己仅系代持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乙、丙、丁三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情形就是因代持人缺乏风险意识,导致自己无端背负公司债务的典型案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代持的股权未进行实缴出资的,一旦公司出现无力偿债情形,由于代持人系对外公示的公司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代持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代持人,我们建议在确定代持关系之前,一定要提前做好以下几点工作,免得因为前期防范不足,后期陷入不明不白帮人还债的困境:
    1. 作为代持人,在进行股权代持之前,一定要综合考量实际出资人的可靠程度、财务状况,再决定是否代持;
    2. 如果条件允许,尽量不要代持未实缴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权;
    3. 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代持人退出的适用情形及程序,避免卷入公司的巨额债务之中。
    提示
    当财产风险、法律责任承担等可以通过变更主体进行规避时,隐已之名,用人之名的需求自然产生。资产代持或股权代持作为一种常用的财富管理手段,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种工具都具有两面性,合理使用可以有效规避风险、完善财富规划。盲目效仿却可能自取其祸,落入东施效颦之窘境。
    除资产代持以外,我们更提倡读者了解关注更多合理工具,在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健康稳定之时,对家庭财富做好风险管理和传承筹划。适时梳理资产结构、列明财产清单、灵活利用遗嘱、合理选择保险信托等,这些都是可采用的工具和措施。谨慎理性的思考、合理完善的提前筹划,才是实现家庭财富保障与传承的根本保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