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三番五次起诉老爸和弟弟,却一无所得的公司控制权之争

来源:呈现法税

文章摘要
双汇的父子家族争斗大戏这个热点我们不追,但它点燃了笔者对家族内斗的兴趣,需要看看家族企业控制权斗争的其他小案例来排解一二: 背景介绍 公司名称:卓兴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7月14日 公司股东:王文

双汇的父子家族争斗大戏这个热点我们不追,但它点燃了笔者对家族内斗的兴趣,需要看看家族企业控制权斗争的其他小案例来排解一二:
背景介绍
公司名称:卓兴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7月14日
公司股东:王文(父亲 持股49%),王灵(女儿 持股51%)
第三 人:王龙(儿子 不持股)
一诉 女儿要当法定代表人
2020年年中,作为大股东的女儿王灵一纸诉状将公司和父亲王文告上法庭,原因是公司和父亲没有按照决议把女儿登记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
王灵称,在2018年10月20日通过的卓兴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决定:
1.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变更为王灵,公司监事变更为王文;
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及采取办理本决议职务变更的所有手续。
按照上述决议,女儿王灵应被登记为执行董事、经理,同时因为《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女儿同时也应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但公司只在2018年11月29日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王灵为经理,却未办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登记。
后父亲王文授权委托其子王龙代办公司事务,王龙“趁机抢走”公司公章、证照,也不予配合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女儿遂起诉到法院。
庭审时,父亲王文不认可参加了上述2018年10月20日的股东会,也不认可该股东会决议。
法院调查工商登记资料发现:2018年11月13日王文及王灵签署了《卓兴公司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包括:
1.同意股东王文将其持的出资10万元对应的股份转让给王灵;
2.同意免去王灵的监事职务;
3.同意选举许艇为监事;
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经此,王灵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但股权比例因为上述转让变更为51%(公司原股权比例为女儿王灵持股50%,老爸王文持股5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女儿王灵主张的选举其为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且因王文对该决议不认可,无法确认该决议的真实性;
▌即使该决议真实,但该决议并未按法律规定在决议做出后30日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工商登记资料中存在与该决议内容矛盾的2018年11月13日决议。
因此法院驳回了女儿要求变更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请求。
女儿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12日二审法院以大致相同的理由驳回了诉讼。
看完案情后,我琢磨:王灵作为持股50%的股东,她如果不同意,那么2018年11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是不可能生效的。因为该决议内容与其主张的2018年10月20任命她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完全相反。
所以要么女儿王灵对2018年11月13日的决议内容撒了谎,要么父亲王文或弟弟王龙伪造了2018年11月13日的决议!
上述二审判决后的2021年3月23日,王灵的经理职务也被免除了,这个应该是担任执行董事的父亲王文决定的。
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战中,女儿王灵完败。
二诉 女儿要追究弟弟的责任
王灵输掉上述官司的同时,也提起了以兄弟王龙、父亲王文为被告的损害公司权益的诉讼。(该案件从时间上猜想,可能提起于上述公司控制权案件一审败诉之后。巧合的是此案件在公司控制权案二审判决后6天也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有了判决结果)
在本案件中,王灵称卓兴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由自己负责经营管理,2018年12月1日,父亲王文授权其子王龙处理公司事务,王龙于是控制了公司印章、证照。后父子二人将卓兴公司主要业务转移到了王龙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名下。同时王龙代收卓兴公司应收款不入公司账户。
一审法院考虑到卓兴公司是家族企业,使用个人名下银行卡收款等情况较为常见,且王龙收取款项额度少于其支付到公司的款项额度,因此驳回了王灵的诉讼请求。
当然,女儿依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其上诉。
女儿要保护其卓兴公司业务权益的意图又一次被打碎了。
三诉 女儿要撤销决议
卓兴公司最有价值的就是二诉案件中提及的业务,王灵在意图直接收回业务收益不成的同时,考虑到公司主要业务转移给别的公司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她便做两手准备,同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迁移公司业务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这份决议,王灵手上只有复印件。法院调查显示,决议做出时间是2019年10月18日,实际参加人员包含王文、王龙、王灵。本次股东会决议内容即为:将卓公司正在运营的全部项目转由王文、王龙控制的公司继续履行。
法院最后驳回了女儿王灵的诉讼请求,因为她手上没有决议的原件,且其他人不承认决议的真实性。
我们不知道这个家族成员间发生了什么事情,是父子联合排挤女儿?又或是女儿在胡搅蛮缠不认旧账?但却引发了几个疑问:



  1. 女儿在三诉案件中,并没有提及决议内容为虚假,只要求确认决议无效,是不是说明这份决议做出的时候她是知道并同意的?

  2. 女儿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召开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选举自己为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重新申领公司印章等,从而控制公司是否可行?

  3. 女儿不提起第3个诉讼,只提起股东诉讼要求将父亲王文把公司主要业务转移至关联公司的行为进行撤销,是不是一个更可行的方向和策略呢?
    这个系列案件中,法院判决中显示家庭成员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事实也可能是女儿本不同意这些操作,但必须按一致行动协议履行。但个人感觉这个可能性不大。
    提到这系列案例是因为伙伴在研究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这个就算副产品吧,一致行动协议的问题,我们之后再聊。
    此系列案历时数年,女儿王灵三告父兄屡战屡败,其原因除了她妄图以部分事实赢得诉讼外,与她的诉讼策略选择有关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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