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指南(一)——持股比例法律意义对照表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持股比例 对应权利义务要点 1% 【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持股1%以上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董、监、高提起诉讼。

持股比例

对应权利义务要点

1%

【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持股1%以上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董、监、高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有权提交临时提案】

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供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

【信息披露义务】

1、新三板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法拍、托管、设定信托或依法被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

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2、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达1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加或减少5%的整数倍的股份时,须在2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自愿要约收购的最低比例限制】

要约人自愿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预定收购比例不得低于5%。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

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外商持股比例变化变更登记义务】

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外商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的须就股份变更事项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10%

【有权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

1、在董事(会)、监事(会)无法履职时,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召集主持股东会。

——《公司法》第四十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一百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有权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申请公司解散】

在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严重危及股东利益时,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信息披露义务】

1、经过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有义务在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披露后2日内限制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2、收购报告书包含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十六条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20%

【重大影响标准】

持股20%-50%的股东被认定有重大影响,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二条、第九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修订)第二条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投资方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25%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标准】

外商只有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出资比例高于25%,该企业方能享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二、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出资。

30%

【 拥有对新三板公司的控制权】

新三板公司享有3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

(七)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3.33%

【有权影响公司重大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累积达到或超过3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影响公司重大决议的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1%

【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持股达到51%及以上的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对相关企业的交易应当更为谨慎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6.67%

【拥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达到66.67%或拥有有限责任公司66.67%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新三板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注: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须解散)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公众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披露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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