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面临着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此过程中,舞弊现象愈发猖獗。财务造假、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舞弊行为屡见不鲜,这给企业自身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发展。
2024年7月1日,我国新《公司法》的出台施行为企业反舞弊合规与调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通过深入研究新《公司法》的具体条文,以期能够帮助企业利用新法有效地开展反舞弊调查工作,建立更为完善的反舞弊合规体系,预防和减少舞弊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一 新《公司法》为企业反舞弊调查取证提供法律保障基础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这一规定打破了传统公司治理中监事会监督的单一模式,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供了新的选择。
从条文核心要义来看,审计委员会被赋予了监事会的职权,这意味着其承担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检查等重要职责,同时也意味着审计委员会拥有了广泛的调查权限,有权对公司的各类财务资料、业务文件进行查阅与审查,这为获取与舞弊行为相关的证据提供了便利。审计委员会依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开展调查工作所获取的证据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这些证据进入法庭后证明力强,为后续追究舞弊者的法律责任奠定基础。
职工代表参与审计委员会这一新规定增添了监督的多元性与民主性。职工身处公司运营一线,对公司的实际情况有着更为直观地了解,他们能够从基层视角出发,发现一些管理层可能忽视的问题,为反舞弊调查提供独特的线索和视角。在某些涉及内部操作流程的舞弊行为中,职工代表凭借其日常工作经验,更容易察觉流程中的异常之处,从而协助审计委员会及时发现潜在的舞弊风险。
新《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在反舞弊调查取证环节,最令人头疼的是被调查者拒绝做出任何回应,该条文则为反舞弊调查工作中向董事、高管取证的重要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董事或高管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依据《公司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其提供履职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 新《公司法》专门针对规模较小的公司设计了更为灵活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开展企业反舞弊调查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在公司治理的大框架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起着关键的引领作用。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传统的董事会设置可能会导致运营成本增加、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
新《公司法》赋予规模较小的公司自主选择治理结构的权利,允许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若选择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来行使董事会职权,这一名董事将承担起制定公司战略规划、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监督公司运营等一系列原本由董事会承担的职责。其兼任公司经理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公司的管理架构,减少了管理层级,使公司的决策与执行能够更加紧密地结合,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在反舞弊调查中,调查人员能够更迅速地通过该名董事获取所需信息,避免了因信息在多层级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真、延误等问题。
单一董事制度使得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这不仅增强了董事的责任感,使其在履行职责时更加谨慎,也为反舞弊调查提供了明确的方向,调查人员可以直接针对该董事的履职行为展开调查,提高了调查的针对性和效率。
三 股东知情权在反舞弊调查中的关键作用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治理模式下,股东往往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这就导致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管理层可能出于个人私利,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舞弊行为:如财务造假、侵占公司资产、违规关联交易等,而这些行为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它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也是股东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公司的相关信息、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从而发现潜在舞弊线索的重要手段。
新《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实现方式进一步扩大。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同时,新《公司法》还明确了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查阅相关材料,充分保证了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专业性和真实性。如公司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或者会计凭证的,股东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较于旧法,新《公司法》下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重点增加了会计凭证,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也拓展至全资子公司,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能够便于专业人员核实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弥补原来小股东仅通过虚假的财务报表的有限内容无法发现公司相关人员舞弊行为的情况。通过分析企业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能够更准确地判断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特别是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类案件。
相较于旧法,新《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的救济途径方面也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合理,公司若主张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股东的查阅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这一规定减轻了股东的举证负担。根据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法院会综合考虑股东的查阅目的、公司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判断公司拒绝查阅的行为是否合法。
四 新《公司法》中董监高忠诚、勤勉义务对反舞弊合规的促进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至一百九十二条围绕公司治理中的关键角色与行为,构建了一套全面且细致的制度性权利限制体系,明确规定了董监高以及实际控制人需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并明确规定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造成公司、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严格的赔偿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中非法开展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多类舞弊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反舞弊调查过程中,往往很难发现舞弊者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调查者可以充分利用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在民事追责的过程中进一步挖掘证据,实现反舞弊调查的突破,进而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还赋予了股东在反舞弊调查中的其他手段。如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在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反舞弊合规业务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只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才能有效防范和应对舞弊风险,保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新《公司法》下的企业反舞弊合规与调查
作者:包亚丽 张杨来源: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面临着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此过程中,舞弊现象愈发猖獗。财务造假、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舞弊行为屡见不鲜,这给企业自身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