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聚焦
2016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蓝田县焦岱镇老虎沟村段时,适逢被害人张某(案发时六周岁)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由于王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规定的机动车,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车辆超载,致使王某驾车避让不及,将张某碰撞并碾压,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尸体检验,张某符合机动车辆碾压头、颈、胸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监护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在事故现场打电话报警,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法院裁判
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作为该车的保险人,其应在承保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告人王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二、被害人张某的丧葬费28448元、死亡赔偿金528400元、处理事故的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6084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0000元,剩余450848元由被告人王某赔偿其中的90%即405763.20元(含已支付的26059.50元)。
律师分析
一、交通肇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赔偿诉讼比较。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发生人身损害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家属可选择单独民事赔偿诉讼,亦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现就上述两种诉讼方式进行简单地比较:
二、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可主张哪些损失?
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1、《刑诉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对于交通肇事犯罪和其他犯罪赔偿范围在《刑诉法解释》进行了区分并作了特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责任进行区分。可见,人身伤亡等其他非直接物质损失已纳入刑事附带民事审判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也作出了答复。即“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三、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对“死亡赔偿金”的影响。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律 师 提 示
当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应积极争取按照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如在一起交通肇事中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照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016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蓝田县焦岱镇老虎沟村段时,适逢被害人张某(案发时六周岁)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由于王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规定的机动车,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车辆超载,致使王某驾车避让不及,将张某碰撞并碾压,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尸体检验,张某符合机动车辆碾压头、颈、胸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监护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在事故现场打电话报警,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法院裁判
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作为该车的保险人,其应在承保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告人王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二、被害人张某的丧葬费28448元、死亡赔偿金528400元、处理事故的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6084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0000元,剩余450848元由被告人王某赔偿其中的90%即405763.20元(含已支付的26059.50元)。
律师分析
一、交通肇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赔偿诉讼比较。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发生人身损害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家属可选择单独民事赔偿诉讼,亦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现就上述两种诉讼方式进行简单地比较:
单独民事赔偿诉讼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
1、诉讼费 | 法院按索赔的金额计收诉讼费,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 附带民事部分法院不收取诉讼费 |
2、精神损害赔偿 | 可主张精神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以5万元为限。 | 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但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支付较高的精神抚慰金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而减轻刑事责任的案例。 |
3、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 与刑事案件审判是相互独立的程序,难以直接对被告人的量刑施加影响。 | 被告人实际赔偿的情况是交通肇事案件中量刑情节之一。被告人为了达到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目的,通常会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也就说民事赔偿数额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被告人判刑多少的筹码。 |
4、赔偿费用的履行 | 除交强险赔款外,剩余赔偿取决于被告人赔偿能力。若被告人不主动履行,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若被告人想减轻或从轻刑事处罚,一般会在刑事判决之前主动支付赔款。 |
二、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可主张哪些损失?
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1、《刑诉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对于交通肇事犯罪和其他犯罪赔偿范围在《刑诉法解释》进行了区分并作了特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责任进行区分。可见,人身伤亡等其他非直接物质损失已纳入刑事附带民事审判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也作出了答复。即“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三、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对“死亡赔偿金”的影响。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律 师 提 示
当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应积极争取按照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如在一起交通肇事中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照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