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合同顺利履行,防止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一般合同中都会约定违约金条款。然而合同是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那么违约金数额是否可以任意约定呢?下面案例将会给出明确答案。
案情
2012年2月20日光华公司与大洋电气公司签订《侧光伏电站项目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大洋电气公司委托光华公司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设计费30万元,并分三期支付设计费,第一期在本合同生效后5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即12万元;第二期在光华公司初步设计完成并通过大洋电气公司审查,于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大洋电气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即12万元;第三期在光华公司完成竣工图编制后,大洋电气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即6万元。期初,大洋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但大洋电气公司于2014年7月2日收到竣工图纸后,却一直未向光华公司支付最后一期6万元的设计费。遂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光华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大洋电气公司支付设计费用6万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7万元(违约金自2014年6月27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14日)。大洋电气公司答辩称,对欠付设计费数额没有异议;但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应予降低。
仲裁结果
仲裁庭支持了光华公司设计费及部分违约金的请求,共计10万元。
案例评析
《侧光伏电站项目工程设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大洋电气公司未支付设计费6万元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按照全年365天计算相当于年利率73%。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应与违约造成损失相称,欠付金钱损失主要体现为利息损失,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调整。在仲裁庭组织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大洋电气公司同意给付光华公司欠付设计费及违约金共计10万元。
法律链接违约金条款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过高 仲裁庭不予支持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为了确保合同顺利履行,防止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一般合同中都会约定违约金条款。然而合同是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那么违约金数额是否可以任意约定呢?下面案例将会给出明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