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一、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司法实践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315名投资者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这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代表人诉

一、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司法实践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315名投资者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这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代表人诉讼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实践。
(一)案件发展历程
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起诉飞乐音响,认为被告飞乐音响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者重大投资损失,诉请赔偿其损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后,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经权利人登记,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2021年3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为确保审判质量,上海金融法院引入专业支持机制,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上海金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二)裁判要点
在该案的庭审中,法官主要对损失因果关系的确定、系统风险及其他影响因素等展开了深入调查,针对原被告争议点,总结出如下争议焦点:一是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买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二是被告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通知费是否合理。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
1.侵权事实认定
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为与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
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虚假陈述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其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3.损失认定
(1)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
(2)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能够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
(三)案例分析
本案作为《代表人诉讼规定》出台后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实践,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具有很强的特色:
1.审理程序
上海金融法院严格按照《代表人诉讼规定》,确认了权利人范围,发布了权利登记公告,依法确认了适格原告315名。
2.实体审理
(1)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拟定了《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名单通知》《代表人推选通知》《代表人推选结果公告》《调解协议草案通知》等一系列文本,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为了保证裁判公正,上海金融法院还邀请了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参与庭审;
(3)为了确保损失核定的准确,上海金融法院随机抽取选定第三方损失核定机构即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由该机构即进行损失核定,并派员出庭接受双方质询,以确保程序公正。
(4)举证责任方面,被告对投资者买入股票时是否明知涉案虚假陈述的存在、投资者的交易实际是否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等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即投资者仅需证明其于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买入,于虚假陈述披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未卖出股票即可。
应该说,上海金融法院为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做出了表率,为其他法院、为类案裁判提供了样本,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构建公正高效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司法实践
除上海金融法院依据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受理的飞乐音响案外,特别代表人诉讼也于近期诞生,成为我国证券投资者维权历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一)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
2021年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康美药业(以下简称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标志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集体诉讼第一案正式诞生。普通代表人诉讼由广州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受理,11名投资者共同起诉ST康美及21名时任董监高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共计约41万元。2021年3月26日,投服中心发布公告接受投资者委托,如在法定期限内接受超过50名适格投资者的委托,将向广州中院申请将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即所谓的证券集体诉讼。
(二)乐视网代表人诉讼
2021年5月12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刘国梁等11名原告起诉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三家券商以及贾跃亭等22名被告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这是北京金融受理的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涉及到的11名投资者在起诉状中确定了2名投资者作为拟任代表人,并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此案。
根据北京金融法院官网公布信息,该案立案后,北京金融法院开始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审查后,北京金融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并发出权利登记公告。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北京金融法院进行权利登记。经审核,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将被列入此次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通过以上案例可见,自《代表人诉讼规定》发布以来,目前已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运行,代表人诉讼已成为投资者维权的利器,预示着我国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已从设计走向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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