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往往需要通过广告、网页、宣传页等形式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增加影响力和竞争优势。在企业宣传中,存在一些可能的“雷”,是需要注意和避免的。
一、引人误解的宣传引发不正当竞争
企业宣传时,往往会存在夸大的行为,当该夸大行为超过限度引起消费者误解导致排除了竞争者的优势时,可能会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以两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A公司在其网页上宣传其产品和服务时,声称其是国内最大的旅游服务提供商。B 公司同为旅游服务提供商,声称A公司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在此案例中,A公司虽然属于国内规模较大的公司,但其使用“最大”这种宣传词,明显排斥了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2:C公司在其网页上宣传其开发、销售的网页浏览器时,声称其网页浏览器是速度最快的浏览器。D公司是同行业公司,认为C公司的宣传涉及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此案例中,由于C公司在宣传时,使用了“最快”这样的宣传词,该宣传词容易引起用户的误解,进而诱导用户实施下载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排除对手竞争优势、加强自身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虚假宣传与专利侵权的关系
实践中,很少有人会将虚假宣传与专利侵权联系起来。事实上,虚假宣传可能会对专利侵权诉讼产生不利影响。
1、虚假宣传与专利侵权主观恶意
案例3:E公司在其网页上宣传其产品是专利产品,且其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相同,但E公司并未获得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授权,其行为不仅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且其主观侵权恶意明显。实践中,行为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往往可以推断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2、虚假宣传与专利侵权行为认定
案例4:李某销售了涉嫌侵权产品,并在销售侵权产品时出示的名片上印制了XX公司的字样以及联系方式。专利权人推定李某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尽管李某名片上印制的XX公司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构成虚假宣传,由于其侵权产品上未标明制造商名称也未提供合法来源证据,因此可以合理推定其为制造商。李某应当为其虚假宣传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3、虚假宣传与专利侵权判赔计算
案例5:F公司在其网页上宣传其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其涉嫌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专利权人G公司已经对其网页宣传进行了公证保全,提供了被告侵权获利的初步证据,而F公司拒不提供其账簿、销售数据等证据,法院依据其网页宣传声称的销售额,结合同行业内产品的利润率,确定其侵权获利是800万元,由此确定了判赔额。在此案例中,尽管被告声称其网页宣传是夸大宣传,由于被告拒不提供侵权获利的证据,例如账簿、销售数据等证据,法院则按照其网页声称的销售数据确定了侵权判赔额。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的虚假宣传不仅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还可能对专利侵权诉讼产生影响。企业宣传应当注意“雷区”,不要越过边界,进行合法、合理的宣传。
企业宣传应当避免的雷
作者:王玲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企业往往需要通过广告、网页、宣传页等形式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增加影响力和竞争优势。在企业宣传中,存在一些可能的“雷”,是需要注意和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