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写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单位可以获得哪些免责?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近年来,随着用工成本增大,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成了单位一笔不小的负担。对此,有单位寻求以让员工出具放弃社保的承诺,将应缴社保费计入员工薪酬的方式,来为企业面临的压力“减负”。

前言
近年来,随着用工成本增大,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成了单位一笔不小的负担。对此,有单位寻求以让员工出具放弃社保的承诺,将应缴社保费计入员工薪酬的方式,来为企业面临的压力“减负”。但这种看似“两便”的处理,能否让单位“减负”,试以一案例说明之。
案例来源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民终字第274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1780号
案情简要
1、王某于2011年8月11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王某自愿签订放弃社保申明书,表示不愿投保并同意公司将应支付的社保份额计入薪酬。
2、此后,王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等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公司从2015年1月26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3、随后,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审理经过
1、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裁决后,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支持了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王某返还公司该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驳回了王某的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
2、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王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后来再审法院驳回王某再审申请。
争议问题
针对王某的放弃社保申明书,此案出现以下争议问题:
1、该放弃社保申明书是否有效?
2、公司能否基于该放弃社保申明书而免去缴纳社保的义务?
3、在存在放弃社保声明书的情况下,员工能否要求支付未缴社保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观点
一审裁判认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王某作出的放弃社会保险,由公司将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工资的申明,不符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依法公司应当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王某应当返还公司社会保险补贴,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公司应负担数额为准。因王某自愿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现又以公司不办理社会保险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认为:自愿放弃保险申明书有王某的签字,且王某对真实性亦无异议,原审对自愿放弃保险申明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王某主张并非自愿签订,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王某作出的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虽系自愿但因不符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由于公司已将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计入王某的工资报酬中,故原审在判令公司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的同时,判令王某返还公司在该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从而相互抵扣,亦无不当。王某系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故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裁判认为:本案中,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虽然原审认定了《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的真实性,但因该申明书不符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鉴于王某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且事实上已经通过领取工资报酬获得了公司本应缴纳的保险费,由此,原审在判决公司依法补缴社会保险的同时,判令王某返还公司在该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及驳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并无不当。否则有可能导致劳动者一方面要求将社会保险费用计入工资发放,另一方面又主张补缴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道德风险。申请人虽主张该《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并非自愿签订,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该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律师总结
1、这种放弃社保的承诺或双方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即便员工签了放弃社保的承诺,单位也不能不缴纳社保。单位负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强制性使得单位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如单位不履行该义务,则会面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罚款等处罚。同时也会使得员工以此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即便员工签了放弃社保的承诺,单位也不免除在员工享受工伤等社保待遇时应承担的责任。反而会因单位未缴纳社保,使本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的部分转由单位全部承担。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1054号再审裁定中,对此有明确认定。该裁定认为,因公司未为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支付,故员工产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4、但是,如果自愿签了放弃社保的承诺,而非公司强制性要求,那么根据浙江省的司法实践,如员工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会被支持。这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即是认为要防止员工利用单位“减负”的心理,出尔反尔,使发生本案例再审法院所称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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