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何时起算?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是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但实践中,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

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是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但实践中,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实现,国家在法律层面创设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以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那么,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对于承包人的重要性则不言而喻。
01 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同,以补充协议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发包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承发包双方对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也没有另外的约定,这种理想状态下,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之日”则为“应付之日”,司法实践对此没有争议。
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或者工程交付过后,双方对于工程款的付款时间达成了新的“补充协议”,而新的补充协议和原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有所不同,这种情形是否能够导致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做相应的顺延?
有观点认为:承包人任意延长付款时间会对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不应准许以牺牲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方式,任由承包人做出付款期限上的让步。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看,承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因此,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承、发包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则认同第二种观点:
承、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关于付款的协议,实际上系对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数额以及支付时间进行了变更,除了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认定有效,应付款之日即以另行约定的日期为准。
但是为了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导致损害银行等其他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承、发包人的主观意愿以及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果确系乙方原因,导致付款条件不能成就,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确定了付款时间,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认定对付款时间的约定有效,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以协议确定的付款时间为准。
反之,承、发包人恶意串通,目的是拖延银行抵押权的形式或损害第三人利益,则仍应以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作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即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在(2020)津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首先,关于苏中公司起诉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六个月期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已失效)。
本案中,苏中公司所施工工程于2015年1月13日竣工后,苏中公司与世侨酒店就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2015年11月18日最终确定结算数额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三)》,该协议中约定所有工程款及利息等最迟于竣工后4年内付清。且该《补充协议(三)》签订时间早于2015年12月8日哈尔滨银行武清支行因设定抵押权而与世侨酒店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间。
58号案件判决认定苏中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间为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符合法律规定。世侨酒店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苏中公司于2019年4月9日提起诉讼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行使期限。哈尔滨银行武清支行认为苏中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02 未约定付款时间,分情况认定
实践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情况复杂,如承、发包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对付款时间及方式作出约定,应当从何时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实践存在诸多观点。
有观点认为:工程价款系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的,应当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作出时作为应付款时间;也有观点认为: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基础,应当以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支付工程价款之日为应付款时间;还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
对此,我们认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2019)最高法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失效):“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已失效):“……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本案中,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商铺于2017年3月22日已有商户开始使用,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3月22日实际投入使用,以此日作为恒平公司应付款之日,并无不当。
上述案例中,发包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诉争建设工程,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已实现合同目的,但承包人并未实现合同目的,那么,此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并行使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以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
(2020)最高法民终49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陕西航建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已失效):“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失效):“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六个月自当事人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本案中,案涉工程未实际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应付款时间应为陕西航建公司起诉之日。陕西航建公司2015年11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间。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的情形,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没有成就,无法确定应付款时间,此时以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主要考虑到承包人起诉时,通常会就案涉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起诉之日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03 承包人中途退场且未达成合意,看工程交付时间
实践中,也会出现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中途解除,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向发包人就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情形,那么此类情形,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又如何计算呢?
1. 好聚好散型退场,以约定为准
这种情形下,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达成了结算协议,则应当以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2.不管不问型退场,看工程交付与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终止履行,承包人一走了之,工程未竣工未结算,双方对已完工工程的付款事项也未达成合意。对此类情形,有人认为可以参考《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观点: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停工,且双方未能达成复工协议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因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停工,这是违约责任所解决的问题,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无关。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规定主要考虑到承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之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就享有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规定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权利,那么不管是因为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原因导致中途退场,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在承、发包双方未能达成新的合意情形下,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即看工程是否已经交付使用。
04 写在最后
对于承包人而言,在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有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很大程度上能直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建议承包人应当及时行权。在行权时有以下事项需注意:
第一,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与发包人进行结算;
第二,若工程未完工,可就付款条件、时间等事宜与发包人达成新的协议;
第三,若未能与发包人就付款时间达成新的协议,建议承包人尽快启动诉讼程序,避免错过优先受偿权期限。
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23-p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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