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目前,在法律规定层面,尚未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表述来看,年休假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员工,而不包括非全日制员工。
实践中,部分地方规定对非全日制员工不享有年休假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明确,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或者与非全日制员工另行约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年休假,那么,非全日制劳动者也是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待遇的。
但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践中,存在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工作时长以及报酬结算方式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从而被认定为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情形。如下述案例:
案例一
袁发亮与北京紫昱轩大食堂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4785号)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出示的《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小时工考勤表、显示被告工作时间为每天4小时,但从工资结算形式看,被告认可“工资每月发两笔,15号左右发一次、下半月发一次,银行转账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此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规定,故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本院对被告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于2018年申请仲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此前部分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北京太伟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7610号)
【法院认为】现太伟公司提交的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工资支付记录显示,该期间内工资发放周期等内容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发放方式不符,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在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并判令太伟公司支付该期间内待岗工资并无不当,太伟公司主张该期间双方存在非全日制度用工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鑫丽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张鑫丽于2017年9月1日前与太伟公司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其要求支付该期间内未休年假工资于法无据。至于张鑫丽在与太伟公司存在全日制用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其工作特点,张鑫丽在每年近3个月的封场期处于放假状态,其再行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缺乏依据。
总 结
综合上述案例可知,若用人单位拟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应遵守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相关规定,严格把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支付周期,否则,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风险极高,从而可能承担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等法律责任。
极干货|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作者:极光 姚姣来源:极客法律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目前,在法律规定层面,尚未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