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之管辖条款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合同审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审查管辖权的问题,管辖解决的是纠纷发生后,在哪里处理纠纷,由哪一种方式裁决的问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自由约定管辖问题,但这种约定又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合同审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审查管辖权的问题,管辖解决的是纠纷发生后,在哪里处理纠纷,由哪一种方式裁决的问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自由约定管辖问题,但这种约定又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我们将协议管辖问题的审查标准概括为肉夹馍,两边的饼为不可逾越的鸿沟,而中间的肉则为合同订立过程中可以调整的部分。
一、鸿沟一:专属管辖不可变
不可变的除了专属管辖还包括级别管辖,一般情形下当事人只会约定地域管辖,对于级别问题则通常采用“某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限定,故在此不再对级别管辖进行赘述。专属管辖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在合同审核的过程中,不但有必要将是否可能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港口作业、继承遗产的纠纷“进行审查,而且需要对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隐性的专属管辖纠纷进行逐一的排查。
二、鸿沟二:管辖的约定必须与争议相关
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能在法律限定的五个地方进行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这五个地点的选择并非一定是绝对有效的。
【相关规定】民诉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限定是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协议是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里达成的,一般双方也会在协议中注明一个合同签订地,但此时事实上不存在地理空间意义上的签订地,该地点与争议是否有实际联系是有争议的,我们注意到有些法院,比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2019)浙0106民初6376号裁定中是认为这样的约定无效的。
三、调整部分
协议管辖调整上审核的重点就是需要明确,这种明确还包括仲裁和诉讼选择的明确
(一)明确仲裁或者诉讼的选择
与管辖相关的问题,还包括管辖和仲裁的选择问题,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仲裁的一大要求也是,仲裁必须明确。“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当合同签订地有不止一家仲裁委的时候,这样的约定就是不明确的,可能直接导致约定无效。
(二)明确合同地
在合同审核的过程中,常见合同约定不明确包括以下两种
1.约定“任何一方有权提起诉讼,并在本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的法院管辖“,但是合同中并没有写合同签订地。这种并不当然导致约定无效,只是说会有个证明的过程,需要证明实际的合同签订地,如果证明不了,可能导致该约定不发生实际的作用。
2.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由守约方所在地管辖“或者由当地法院管辖,前者要判定哪一方守约,非经实体审理而不能,在确定管辖权阶段无法判明,最高院在
法函【1995】89号
复函中认为这样的约定无效。后者最高院民诉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为能够确定何为当地的,应当认定有效,不能确定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不明确。
对于协议管辖中合同地审核的核心,永远都是减少分歧,加以明确。
小结:
合同管辖条款的审查,看似简单,实则不然,如何在合同的审核阶段,消除管辖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值得我们继续深入摸索。即便没有完美的条款,我们也应该为寻求完美的条款而不懈。
彩蛋:管辖条款
1.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的,缔约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合同任一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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