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抚养费应否支付违约金?

来源:唐山中院

文章摘要
近日,海港法庭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与其他抚养费纠纷案件不同的是,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高额违约金。 2011年,翟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翟某某。

近日,海港法庭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与其他抚养费纠纷案件不同的是,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高额违约金。
2011年,翟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翟某某。2016年,翟某与刘某某登记离婚,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翟某某由翟某抚养,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如不能按时支付,则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赔偿金。2021年7月,翟某某向海港法庭起诉,要求刘某某支付抚养费26000余元,另支付赔偿金1万余元。海港法庭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翟某某要求刘某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但因翟某某作为婚生子女,并非翟某与刘某某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不能基于离婚协议向刘某某主张赔偿金,故依法驳回了翟某某要求刘某某支付赔偿金的诉请。
法官提示:我国原《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有关婚姻关系的协议完全排除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内,故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对于因逾期支付抚养费而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予以驳回。但在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上述立法的变化有可能引起人民法院审判思路的变化,故提醒离婚协议当事人应主动及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以有效规避支付违约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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