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合规-国资君聊了下“国有企业”相关概念之后,很多朋友在问:『国有资产交易合规的基础是什么?』
合规-国资君认为,国有企业认定是国有资产交易合规的前提,国有资产交易合规的基础则是国有资产评估。
今天,我们一起聊一聊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问题。
稔熟国资、国企业务的朋友都知道,国有资产评估涉及评估主体、评估事项确定、评估程序、资料报送以及委托评估主体等多个事项,颇为复杂,是国有资产监管绕不过去的事儿,也是令人头疼的事儿。
当然,欲知其事先闻其史,我们得先了解目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前世今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主要演变脉络如下:
☛1991年11月,国务院颁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立。
☛ 1991年11月-1998年7月,原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监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 1998年7月-2005年9月,财政部统一监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二)划入的职能”规定,“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2002年01月01日施行)第九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贡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 2005年9月至今,国资委、财政部对国有资产评估实施分类监管。
即: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除金融类企业、中央文化企业以外)、地方各级国资委监管所出资企业(除本级金融企业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财政部监管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金融类企业、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005年09月0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008年01月0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5号,2013年01月0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仔细研读上述文件,我们还能发现另一个问题——即监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亦有变化,即:
☛ 1991年11月-2001年12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立项审批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第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立项;(二)资产清查;(三)评定估算;(四)验证确认。”
(注:该规定于1991年11月16日印发实施,后于2020年进行修订,目前文号为“国务院令第732号”,但本条并未进行调整。)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1992年07月18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 2001年12月至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核准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2002年01月01日施行)第八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此后的国资委12号令、财政部47号令及财政部15号文均沿袭该项规定。)
问题来了:什么是核准制和备案制,二者有何区别?
对此如从一般字面意义的理解是“事前核准,事后备案”,但真是如此吗?
显然不是!!!
先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的规定:
“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再以,国资委12号令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一下对比:
据此,合规-国资君认为:
无论是核准还是备案,国资监管部门都需对经济行为涉及的国有资产资产评估项目在程序、评估内容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二者的区别在于核准制涉及的经济行为更为重大、批准的层级更高,核准程序更为复杂(需资产评估前报告、评估报告出具后初审),核准制审核更关注评估报告实质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评估依据是否适当、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未完待续。。。 )
绕不过去的国有资产评估(一)
作者:仲涛来源:中联贵阳

自从合规-国资君聊了下“国有企业”相关概念之后,很多朋友在问:『国有资产交易合规的基础是什么?』 合规-国资君认为,国有企业认定是国有资产交易合规的前提,国有资产交易合规的基础则是国有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