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型法律问题——以P2P网贷为例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编者按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可谓欣欣向荣、蒸蒸日上,其中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代表,一直备受关注。自2006年北京“宜信”成立,首次将“P2P”概念引入国内,P2P行业在我国发展迅猛。

编者按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可谓欣欣向荣、蒸蒸日上,其中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代表,一直备受关注。自2006年北京“宜信”成立,首次将“P2P”概念引入国内,P2P行业在我国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P2P平台数量达到2000多家,年成交额已突破3000亿元。与此同时,伴随着P2P行业的飞速发展, P2P平台跑路、停业甚或涉嫌非法集资等不利新闻一直不绝于耳。P2P到底能够走多远,P2P是否有存在的价值,一直存有争论并被质疑。
小编认为,P2P 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其借助信息技术,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性,使这种互联网借贷可以快速完成,简单、方便。P2P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覆盖传统银行难以企及的借款人,使他们通过网贷平台充分地享受高效与便捷的贷款。因此P2P 网络贷款这一新型金融模式的出现是对传统借贷模式的创新,其发展壮大也是情理之中,而我们所需要做的则是:“研究他、规范他”,防范风险,促进这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P2P网络借贷的法律主体
1、借款人
即资金需求方,他们是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当事人。
2、投资人
即资金的出借人,他们是愿意在平台上借出资金获取利息并在借款期限届满收回本金的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的 P2P 网络借贷公司已经不仅只是充当单纯的中介人,而且还参与到借贷关系之中,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成为投资人。
3、网络借贷平台
即创办网络借贷平台,撮合借款人及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的服务商,也就是 P2P网络借贷公司。
4、第三方托管机构
又称第三方支付平台,即借贷双方在交付资金过程中的“中间平台”,他们是与银行(通常是多家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
5、担保人
担保人一种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充当,另一种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由专业的担保公司充当担保人。
6、专业放款人
其并非真正的投资者,其放款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活跃平台的交易,是网络借贷平台为了避免投资者被动地等待借款人的匹配,实现主动批量开展业务,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和借款人资金需求而设置的。当平台有适合的投资者时,专业放款人再将该债权转让给投资者。专业放款人有的是由网络借贷平台自己充当,有的则由与平台有关联的人担任。
二、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关系
①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这是P2P网络借贷中最基础的法律关系。
②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当事人之间的居间法律关系。
③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④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担保方主要是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也为投资人提供独立担保或与他人一起提供共同担保。
⑤专业放款人与借贷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即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取信于投资人,先由专业放款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之后专业放款人再将该债权转让给有理财需求的投资人,从而形成债权转让关系。
三、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问题
1、P2P平台的法律定位
传统民间借贷主体只有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三类。但如前文所述,不同的运营模式下P2P网络平台的功能不同,一旦发生纠纷,P2P平台有可能是借款人、有可能是担保人,甚或可能是债权受让人。因此,在解决涉及P2P纠纷时,考虑平台在借贷关系中的作用与地位,对其准确定位,是相较一般民间借贷关系更为复杂的地方。
2、P2P网络借贷纠纷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众所周知,P2P网贷的合同订立和履行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没有一个物理位置上的地点。因此签订地、履行地如何确定,经常在法理上存有争议。而以被告所地法院作为管辖地,也仍然存在无法确定及行使诉权上的麻烦。仲裁的无地域性及具备广泛执行力,刚好与P2P网贷的特点相契合,因此,在P2P网贷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P2P纠纷的证据收集及认证
一般民间借贷中,多有纸质证据留存,借款合同、借条、收据等都可以在仲裁或诉讼中成为关键性证据。但网络借贷从合同成立到履行完毕,全程都在网站平台操作,形成的一切资料和证据都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且操作过程为单向进程,难以逆推及还原。证据保存依赖于网站技术保障,如果出现系统故障则可能导致证据全无。当事人如何固定证据、仲裁机构和法院如何审查及认证是必须深刻研究的课题。
4、P2P网贷的利率规制
P2P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所约定的利率标准也是当前利率市场化定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内P2P平台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为7%-25%,最高甚至超过30%,这种约定利率在一定程度上的是市场价值的体现。但这一约定又与我国目前的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则相冲突,其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能否获得法律保护?约定何种标准的利率,才不会被认为触及红线?是保证该行业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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