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需要对相对方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可能导致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何种效力,笔者透过案例简单分析,仅供参考。
【案例1】
薛某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薛某在被告处购买金质纪念币一枚,订单状态显示“正在出货”,等待多日仍未收到货物,经与京东商城联络才知道订单已被京东公司单方面取消。薛某认为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关于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京东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用户注册协议第6条第6.2款中规定:“只有京东商城向用户发货、货物到达用户处之后,买卖合同才成立,而之前用户的付款行为仅为要约”,但该条款系京东公司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与网站用户协商内容的格式条款……这一减免京东公司法律责任、严重影响网站用户权益的格式条款,京东公司应尽到特别说明的义务。对注册协议第6条第6.2款这一对网站用户权益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成立要件内容,京东公司并未在网站显要位置充分提示用户加以注意。尤其是没有在网站用户提交订单之前予以明确提示,故京东公司关于合同成立要件的相关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分析】依照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用户注册协议第6.2条正是京东商城事先拟定、对不特定主体重复使用的条款,虽然在使用京东商城时需要在注册界面上点击同意才可购买商品,但注册协议内容条款较多、内容繁复,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该条规定,且京东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充分的提示义务,故法院认为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案例2】
某贸易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贸易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销售坪效位列倒数三名的,置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贸易公司销售坪效不佳,一直居于末位,置业公司通知贸易公司解除合同,限期搬离。贸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由置业公司提前拟定…在第16.3条约定根据各商品类别的销售业绩排名赋予置业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内容具有较高的强制性和不可磋商性,属于提前拟定的、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且未作明显区分和特别提示,应属无效。
【分析】格式条款常在自然人与公司企业等商主体签订合同时,被自然人用作认定条款无效或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依据。因公司较个人而言,具备更高的决策能力而在公司、企业之间引用格式条款主张条款无效,获得法院支持的相对较少。笔者认为法律设置格式条款是基于条款的提供方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占据优势地位,接受条款的一方常处在不利地位,接受条款的一方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被迫接受合同条款,从而导致交易显失公平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接受条款一方的利益,设置了未经提示不能发生效力的规定。
本案中的贸易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销售坪效做了明确约定,贸易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该条款不知情的可能性较低,在此情况下,法院以格式条款未做明显区分和特别提示为由认定该条无效,主要考虑的还是公平原则。
【案例3】
某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物流公司在被告处购买保险后,在运输过程中不慎使货物受损。被告以运输工具并未运离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为由,拒绝理赔,故物流公司将之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本案货物系在运离仓库进行加固过程中发生损失,平安保险某支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就导致货物损失物流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平安保险某支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分析】本案也是商主体之间订立合同,引用格式条款认定合同部分无效的案例。跟《民法典》一致,《保险法》对格式条款做了相同规定,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用有利于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么规定也是基于保护相对弱势的被保险人、受益人。通过检索笔者发现格式条款在保险相关纠纷中出现频率较高。alpha案例检索工具中输入“格式条款”搜索结果有约48w条,输入“格式条款 保险”搜索结果有约21w条,即占据了近一半的比例,这也跟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专业人士设计,反复使用的特点有关。
综上,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且未经协商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重复使用和事先拟定的标准较为明确,是否经过协商缺少明确标准,一些法院认为若合同中印有“已了解条款内容”“已经进行特别提示”且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可以认为尽了提示义务,条款有效、一些法院则默认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条款即为格式条款,需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举证证证明该条款经过协商或提示。依照法律规定,若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可能导致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条款无效。
是不是格式条款究竟以什么为标准,不同法院还存在不同标准,需要参考管辖法院做过的判决来确定。为保障格式条款能够发挥预期效力,建议在签约时让合同相对方抄写格式条款内容或朗读格式条款并进行录像或录音。此外,格式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接受格式条款一方,其法理仍是民法的公平原则,故依照公平原则订立合同,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也能起到避免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作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未经提示不成为合同内容
作者:王劲松来源:唯睿律师事务所

依照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需要对相对方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可能导致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何种效力,笔者透过案例简单分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