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包括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均有较大争议。本文旨在通过法律分析,试论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赔偿与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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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是假设合同能够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未来的合理收益。可得利益损失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这种期待落空,并使无过错方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可得利益损失应是一种实际的损失,是对合同无过错一方财产利益的侵害。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我们不难发现第113明确规定了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但是对于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对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含可得利益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理论界及实务届均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的效力使双方的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赔偿的损失为恢复原状而发生的费用,而可得利益为合同正常履行后才能够获得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对债务不履行的赔偿,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不因合同解除而改变性质,仍然属于违约造成的后果,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会因合同解除而不存在,为了更周全的保护解除权人,还应赔偿履行利益。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从根本上反映出了法律对损害赔偿政策的选择。损害赔偿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利益遏制当事人违约,同时又防止另一方因过度信赖而支出更多的费用。对于违约方而言,在于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需支付另一方当事人期望通过履行合同而可以获得的利益,任何违约方在违约时就会对因违约而支出的赔偿再三考虑,从而达到预防违约的目的;对于非违约方而言,在于规定一种补救办法使其仅仅采取有效的信赖而非过度信赖。
在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相对方只能被迫行使解除权。如果在合同解除后,仅仅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信赖利益,违约方可能因为违约成本过低,反而因违约行为获得更多利益,这将纵容违约行为的发生,不能达到通过违约损害赔偿遏制违约行为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笔者会在下篇文章通过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
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赔偿问题研究(一)
作者:争议解决律师团队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摘 要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包括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均有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