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或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早在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最高法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表示,商场上没有常胜将军,特别是很多年轻人都参与“双创”,创业失败是80%以上,甚至90%多,创业失败后可能上到了“黑名单”。要考虑能否帮助一下这些创业失败的人,尤其是年轻人,给他们东山再起的机会。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便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要求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分布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明确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便是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显著成果。
个人破产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老赖的逃债工具?
这是大部分人所关心的,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因此,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条件以及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是个人破产条例的核心问题。
《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免责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债务。
如何防范恶意逃债等行为?
《个人破产条例》也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包括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多大的作用还让我们拭目以待,它所形成的经验也极有可能在全国各地被复制与推广。
明年,个人也能申请破产了!
作者:刘娜来源:永伦律所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或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