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问题探析(四)

来源:天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第四篇 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与异议债权人保护问题 一、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法定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内容,即在重整计划满足一定条件后,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请求
第四篇 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与异议债权人保护问题
一、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法定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内容,即在重整计划满足一定条件后,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进行,发挥法院的司法干预作用。该条规定的具体条件包括: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就特定财产受清偿,或该组已通过计划;
(2)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全额受偿,或该组已通过计划;
(3)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比例不低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受偿比例,或该组已通过计划;
(4)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该组已通过计划;
(5)同一表决组中受公平对待;
(6)债务人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法院在收到上述强制批准申请后,如重整计划符合六个条件,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
二、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的异议债权人保护
(一)目前有关强制批准的案例整理
《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强制批准中,要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必须就特定财产受偿,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必须全额受偿。因此,在强制批准的案例中,除去前三种特定债权的特定、全额受偿方式,最需要受关注的就是被强制批准的重整计划如何调整普通债权人和出资人的权益,以及什么样的经营方案具备可行性。从目前我们整理搜集的案例来看,被强制批准的情况见下表:

上市公司

普通债权清偿

出资人权益调整

经营方案

未通过组

*ST宝硕

600155

十万元以上部分,现金清偿13%;十万元以下部分以流通股股票100%分配。

持股数量超2200万股部分,让渡75%;300万股到2200万股部分,让渡40%;5万股到300万股部分,让渡30%;一万股到5万股部分,让渡20%;1万股以下部分,让渡10%。

未披露。

普通债权组

*ST沧话

600722

债权额超过50万元,14.28%受偿率;50万元以下债权,30%受偿率。

持股数量超过10万股,每户无偿减11%。

重大调整主营业务;调整董监高结构;修改公司章程和员工聘用计划。

大额普通债权组

S*ST天发

000670

21%受偿率。

未调整。

出资人获取主营业务资产和控制权,进行资产调整,完成股份制改革,保证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普通债权组

*ST天颐

600703

10.07%受偿率。

控股股东外的小额非流通股以1元每股的价格出售给重组方。

出资人获取主营业务资产和控制权,进行资产调整,完成股份制改革,保证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普通债权组

*ST帝贤B

200160

3%受偿率。

未调整。

对纺织印染业务,凭借现有资质和当地低价劳动力优势,引入投资人,建立纺织印染工业园区,开发高档纺织和印染产品;对服装制造业务,打造全国“服装强县”,利用投资者资金、技术,整合客户网络和销售渠道,招聘熟练工人,恢复发展业务;对纸浆及造纸业务,通过政府扶持,引入新技术、设备,建立示范基地,提出持续发展方案,建设综合型造纸企业。

普通债权组、担保债权组

航锦科技

000818

9万元以下债权100%受偿,超过的5%受偿。

10:10转增股后,全体股东让渡转增股的60%。

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合理配置资源,增强盈利能力;增加生产资金的投入,提高经营能力。

普通债权组、担保债权组

S*ST光明

000587

债权额超过3万元(大额债权人组),18%受偿;不超过的,100%受偿。

控股股东让渡16%非流通股票;其他非流通股票股东让渡10%非流通股票;流通股东持股数量超过5万股部分,让渡6%,未超过部分不让渡。

剥离债务人现有全部资产,引入重组方,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

大额债权人组、担保债权组

*ST方向

000757

19.68%受偿率。

10:12转增股后,除工会外,股东让渡10%;北泰集团额外无偿让渡2550万股。

保留方向光电持有鸿翔公司股权,该公司资产不处置,员工保持不变;重组方注入资产,汽车零配件制造相关方优先考虑。

普通债权组

*ST广厦

000557

超过1000万元部分,50%受偿;100万到1000万元部分,70%受偿;100万元以下部分,100%受偿。

控股股东让渡70%;持股数量超50万股部分让渡18%,未超过部分让渡12%。

剥离现有全部资产;引入重组方,注入新的优质资产,完成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0亿。

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

*ST宏盛

600817

12%受偿率。

10:10.5转增股,以提高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10:12转增股,以引入战略投资者。

剥离现有全部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阶段性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普通债权组

*ST金城

000820

超出10万元部分,5%受偿;以下部分100%受偿。

第一大股东让渡30%;其他让渡22%。

剥离现有低效资产;整合造纸及化工资产;完成具体项目技术整改、新建加工项目;设立贸易公司以拓宽业务范围;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

普通债权组、担保债权组、出资人组

*ST锌业

000751

超出15万元部分,5%受偿;以下部分100%受偿。

全体股东让渡10%;10:12.7转增股以偿债。

剥离低效资产;向行业内优秀企业对标,降低生产成本,规范运营,提高营收效益;实施品牌战略;创新管理体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推进技术创新,加大资金投入。

普通债权组、担保债权组

*ST新亿

600145

65.73%受偿率。

10:39.48转增股出让给出资人。

剥离低效资产,改善资产结构;拓宽业务范围;避免暂停上市;注入新资产,做出盈利承诺;股份锁定。

出资人组


通过上表可见,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程序中,普通债权人、出资人和重组方的利益最可能受到较大调整。因此,在强制批准程序中,必须更加注重对这三类异议人的权利保护。
(二)异议人权利保护思路
1. 切实发挥《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一款中的二次表决作用。该条要求,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因此,要加强债务人或管理人的沟通作用,使二次表决程序具有实际作用。
2. 保证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指定参与权力。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债权人为保护自己权力,应积极参与,从而提高计划通过的可能性。
3. 完善重整企业的价值评估机制,避免多方博弈的过程损害多方利益。
4. 参考外国法设置听证程序或其他权利救济机制,保证法院在强制批准时能够获取各方真实的商业意见,也使得异议人在权利受损时可以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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