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一直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争议焦点之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裁判观点进行了总结,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
一、工期的认定 观点先导(1)
工期计算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若相关施工文件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完全不符,且发包方在实际开工一段时间之后才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实际变更了对工期的约定。
参考案例▼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01498号
观点先导(2) 约定的竣工日期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合同文书中仅约定在某个日期之前完成建筑工程主体及装修的施工,则该约定的施工完成日期并不当然视为约定的竣工日期,发包人不能以超过此日期竣工验收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
参考案例▼
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绥化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754号
观点先导(3) 建筑工程合同中若包括多个单体工程,建筑工程的实际工期应该取施工时间较长且迟发出开工报告的单体工程的实际工期来计算。
参考案例▼
海宁高美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3)浙民提字第124号
二、逾期竣工违约金举证责任的分配 观点先导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时并非只要证明承包人的实际工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期这一客观事实即可,发包人还需举证证明工期延误与承包人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参考案例▼
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3)民抗字第85号
三、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调整依据观点先导
(1)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除了依据合同约定以外还要考虑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履约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程度,根据双方的违约承担对逾期竣工违约金进行调整。
参考案例1▼
呼伦贝尔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号
参考案例2▼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盘锦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11号
观点先导(2)若发包人在承包人发生延工的情况后将工期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则视为发包人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追究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责任。之后发包人又以承包人逾期竣工为由请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五洋建团股司与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1)浙民终字第10号
观点先导(3) 建筑工程合同中包括多个单体工程且合同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按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计算时,若其中个别单体工程具有正当的延期事由,则该单体工程的造价不计入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范畴。
参考案例▼
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与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浙民提字第50号
关于建筑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裁判观点集成
作者:智仁建筑房产团队来源:智仁律师

建筑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一直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争议焦点之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裁判观点进行了总结,以便为当事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