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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走保险”则给车主出行安全
提供了保障
那么“车辆统筹保险”是否
是真的保险❓
车辆发生事故后能否
获得理赔呢❓

看看渝北法院的这起案件
你就知道答案啦~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徐某某经人介绍在网上购买价格较低的车辆统筹保险,其作为被统筹人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约定:“公司为徐某某的车辆提供统筹服务,统筹种类为机动车损失统筹83375元,第三者责任统筹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统筹(司机)1万元,车上人员责任统筹(乘客)1万元*4,统筹期限为一年。”徐某某支付了统筹费5000余元。

2023年11月,徐某某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徐某某及其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向无责方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徐某某自己的车辆产生维修费用6800元。
我与你们公司签订了统筹合同,你们应该给我赔偿。
不赔!

渝北法院见!
02
法院审理

经查,某汽车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二手车经纪、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不含保险、不含保险中介)等。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交通安全统筹合同与正规的车辆保险合同的形式、内容基本一致,具有保险合同的性质。但该汽车公司不具备办理保险类业务的资质,其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与徐某某签订的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应属无效。鉴于双方存在保险类交易的真实意思,公司仍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并在自身的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渝北法院判决该汽车公司对徐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支付的赔偿款在8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20%的损失由徐某某自行承担。
03
法官说法


民一庭法官助理 / 许朋
安全统筹公司未纳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其设立仅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定,部分统筹公司系运输行业协会的社会组织,从该类公司购买“车辆统筹险”主要存在三方面风险:
一是经营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机构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监管。统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资金由其自行管理和使用,资产透明度、资金流向均无法受到监管,公司安全性不足。
二是车辆统筹险在各方面都类似于商业保险,但不等同于商业保险。车辆统筹险的受众比一般保险要窄,主要是面向营运车辆、特种车辆等,且会以低于一般保险的价格来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三是安全统筹公司赔付能力低于保险公司,后续赔付和服务可能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受害人非但不能直接要求统筹人承担赔偿责任,购买统筹服务的车主也无法分散自身风险,只能在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后,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统筹人请求赔偿。
04
法官提醒
“安全统筹单”与常见的车险保险单、保险条款高度相似,甚至在条款中只是把“保险”二字换成了“统筹”字样。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选择保险时一定要谨慎,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切莫被统筹公司价格便宜的“车辆统筹险”所迷惑,勿贪小便宜吃大亏,依法、依规购买的保险关键时刻才能“保险”。
文字:许 朋 赵 莉
责编:赵 莉
初审:贺前春 罗 康
终审:李 静 陈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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