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产生的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2013年底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出资缴纳时间、出资形态的法定限制,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引起了新的问题出现,其中最为重要的即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平衡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含义
顾名思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即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并未到期,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将股东未到期的出资义务视为出资已到期,股东应当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一)公司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均可对出资未到期的股东加速到期,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相关规定:
1、2019年12月23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二)关于股东加速到期规定的情形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23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关于股东加速到期规定的情形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例分析
(一) 案例: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五:郭某诉李某、冯某、某科技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裁判观点】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律明文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包括《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司破产情形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解散时强制清算情形。除此之外,在有生效判决,经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还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其结果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故这种情形下可以比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但在这种情形下,就公司个别债权人的利益和整体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方面,考虑毕竟不是“破产程序”,故倾向个别债权人,即加速到期的财产归公司的债权人。但这并不妨碍其他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也不妨碍公司自身申请破产。一旦申请破产,那么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当将其出资加速到期,归入债务人财产,实现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能否要求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各方的争议实质上针对的是公司在非破产与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对此,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除外。由上,在有生效判决,经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还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其结果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故,这种情况下比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某科技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法院对某科技公司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郭某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李某、冯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李某、冯某主张的不应单独清偿案涉债权,在上述情况下,加速到期的财产归公司的债权人而非同破产那样归公司,此类情况并非破产程序,在保护本案债权人的同时,并不妨碍其他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亦不妨碍公司自身申请破产;且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系为自身利益的诉讼,所获收益归债权人个人而非归债务人,其并非代表全体债权人进行诉讼,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追加李某、冯某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案例:辛伟等与邹坚强等执行异议之诉二审(2020)鲁01民终1307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案中,达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其又不申请破产,可以认定符合上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除外情形,应当支持加速到期。但是对于加速到期的具体范围,因本案辛伟的债权债务经生效判决确认时,孙瑞春、索尔公司、张毅、邹坚强均已转让各自股权,对此并不存在恶意。故一审法院只追加尹文帅,而不追加孙瑞春、索尔公司、张毅、邹坚强并无不当。
五、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实务分析
笔者认为申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申请的方式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进行裁决;其次,证据方面申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方应当举证证明公司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无财产可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即公司应资不抵债,或者证明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证据。最后,诉讼请求为要求出资未到期的股东视为出资到期,并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完善举措
(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对内对于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对外具有公示力。因此,公司成立之初或者后续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一方面,严格规范股东的出资行为,使其不能滥用股东独立资格,通过约定超长的出资期限来逃避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保证公司资金的充足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使公司能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以股东出资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约定股东分红的比例。
股东出资的目的是通过公司的治理和发展来赚取利益,获得分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前提是公司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对股东出资认缴制的约束,只有以实缴出资比例来约定股东分红比例才能够有效的促使股东积极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三会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避免恶意利用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和股东瑕疵出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核心的治理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利用自己的诉权等权利保护公司的利益,促使公司良性发展。
七、总结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公司出资认缴制背景下衍生出来的,旨在平衡公司股东期限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但同时也应注意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也只是公司出资认缴制的例外情形,应加以认真对待,不能进行扩大解释,一味的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忽略股东的期限利益,只有规范地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情形及条件,才能保证该制度设置目的的实现。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研究
作者:马渊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产生的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2013年底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