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一|试用期相关问题梳理-从简单到复杂(上)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双向选择而确定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双向选择而确定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因为试用期的特殊性,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非试用期会有差异,但是在试用期内,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享受社保待遇等等,一样适用。
本文试着从简单到复杂,梳理试用期相关的几个问题,以方便大家。
01试用期的期限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试用期的期限约定有明确的标准,按照合同期限的不同,分别为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超过2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
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用工手册中约定,试用期一律为3个月。这样的约定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可能造成试用期的约定,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其后果是一旦履行,用人单位就有补足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的差额,并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2试用期工资标准的下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即1.适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如果违反的后果是,补足差额,逾期不付则需要加付赔偿金。
对策:细化员工职级工资,只约定基本工资,奖金和绩效按照考核确定.
03试用期辞职,工资抵扣培训费问题
试用期的特殊性决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可能为了劳动者能够尽快适应工作岗位,而为其进行培训,产生培训费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将导致用人单位“损失”。据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可能有类似“员工在录用后,实际工作不满7天(含7天)而自行辞职的,工资抵培训费用,不予给付”的约定。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任何理由,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任何培训费用和违约金,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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