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者考核管理实操建议

来源:律师哥

文章摘要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管理。本文结合实际,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考核管理操作提供建议,以供用人单位参考使用。 1.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管理。本文结合实际,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考核管理操作提供建议,以供用人单位参考使用。
1.用人单位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管理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合法、合规的管理试用期员工。
试用期管理制度应该具备:制度制定的主体适格;制度的内容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制度的程序经过民主决定、并依法已向员工公示告知。
试用期管理制度犹如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规定”一样,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够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适用。用人单位通过试用期管理制度可以避免出现试用期约定不合法、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员工无法进行考核或是考核程序不当、无法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试用期员工违法解除等法律风险的发生。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了试用期。
2019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劳动合同(通用)》示范文本,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现各地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也是该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包含了试用期条款及试用期工资条款的约定。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示范文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包含试用期,那么任何一方均可以另行要求签订试用期协议,且该试用期协议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试用期录用条件的确定。
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合同(通用)》示范文本中,仅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对录用条件另行进行确认。
用人单位可通过向劳动者书面告知录用条件,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录用条件确认书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合同(通用)》示范文本中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录用条件列入其中,由劳动主体双方签订确认。
4.用人单位依法对试用期劳动者进行考核、评定。
试用期考核主要是依据劳动者已经签订的试用期管理制度及录用条件确认书,综合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评定。
试用期的考核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尤为重要,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定期考核或灵活考核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的形式,对试用期员工与岗位的匹配进行详细了解。
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评定应做到公平、公正,对不同岗位录用条件的设定是不同的,用人单位考核人员的组成、人选应该有对录用条件与岗位更为熟悉或经验较强的主管人员参与。
考核、评定时,用人单位应做好记录,对于考核、评定过程及结果应形成试用期考核评定表,并对考核意见详细记录,并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标准、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等证据应做保留,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才能作为认定试用期考核事实的依据。
5.考核结果处理
(1)经考核、评定,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的,按照用人单位相关规定办理转正手续。
(2)经考核、评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劳动者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和档案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用人单位应注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应该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发出。如超出试用期,不得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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