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揭开谜样的公司税收新政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新年伊始,仿佛一切都有了新的开端,而同时,也总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实行。在众多新的法规中,对公司和股东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自2016年开始,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年伊始,仿佛一切都有了新的开端,而同时,也总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实行。在众多新的法规中,对公司和股东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自2016年开始,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众多开展融资的公司来说,新规一出,意味着若将融资所获得的款项用于给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就需要额外缴纳20%所得税。
如此规定,自然引起了各方的热议,但在大家都以为一切尘埃落定,从2016年就要开始交税时,局面又发生了新的变化。那么,国税总局关于交税究竟如何规定,让我们细细看来。
1 旧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7年,国税总局发布国税发[1997]198号文(以下称“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8年,国税总局出具一份国税函[1998]289号复函(以下称“289号文”),进一步明确,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1992年体制改革委员会(现已无该部门)《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因此,在新规出台以前,无论是股份公司,或是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股份/股权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新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年第四季度,财政部、税务总局连发两个文件,均直指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交税。具体如下:
2015年10月,发布财税[2015]116号文(以下称“116号文”),直接规定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需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5年分期缴纳。
2015年11月,发布国税2015年第80号文(以下称“80号文”),规定非上市和未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均需要交税。
将上述规定汇总,公司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况:
1.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挂牌的股份公司,按照股东增资额的20%全额交税,且需一次性缴纳。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股东增资额的20%交税,但可5年分期缴纳。
3.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按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3 新旧法规并存的格局
116号文、80号文一出,不少人都认为新的法规将覆盖以往的198号文、289号文,从2016年开始就需要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交税。
但在2015年12月14日,国税总局又再刷存在感,发布2015国税告(051)号告知书(以下称“51号告知书”),其中明确,原先的198号文全文仍然有效,对各地税务局都有适用性。同时,51号告知书还重申了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含义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定。
从51号告知书来看,国税总局似乎又意图表达,2016年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交税。
4 星瀚观点
显然,从198、289号文,到116、80号文,再到51号告知书,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自身已经出现了矛盾的解读。
从所得税本身的计税依据出发,征收所得税的应当是以“存在所得收入”为前提。而在利用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过程中,个人股东实际上并未取得“所得”,理论上应无需交税。116、80号文关于交税的规定,其是否符合税法的精神,本身也有待商榷。
此外,股东在使用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交税,并不意味此后均无需交税。个人股东在出售股权并退出公司时,仍然会跟据其股权转让收入所得来计算所得税。
5 总结分析
在目前国税总局仍承认无需交税的198号文有效的前提下,且各地税务机关尚未有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进一步操作细则出台前,我们认为,短期内,公司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能尚不需要交税。建议企业有转增需要的,可尽快办理相关的转增手续。
相信在今后,税务总局终会出具一个明确的解释,彻底终结注册资本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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