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4日下午,南京市公安局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了警方于昨日侦破发生于28年前的南京医学院女学生被强奸并杀害一案(3.24专案)的过程。54岁的犯罪嫌疑人麻某某经审讯,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受害人在拥有美好前程的最美年华悲愤而亡,她的父母在女儿即将成为社会栋梁的期待中遭受晴天霹雳,一边忍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锥心之痛,一边年复一年地追问侦查进展,这样的悲剧怎能不令人唏嘘动容!感谢公安机关28年来付出的艰辛工作和不懈努力,终于将犯下滔天罪行的恶魔绳之以法,为受害人讨回公道。受害人母亲28年来为女儿伸冤不得的痛楚,也终于得到了些许慰藉。
法律隐忧
超过20年的犯罪行为是否不得追诉?
在刚刚传出抓获犯罪嫌疑人消息的2月23日,已经有人提出了一点担心:据说犯罪行为的最长追诉时效是20年,超过20年,犯罪的人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就算抓到人也承认是他做的,最后会不会还是可以逍遥法外?这样的担心是存在一定道理的。但是请放心,根据我国刑法制度,
本案犯罪行为人必将得到应有的刑罚。下面就借此机会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与本案相关的犯罪追诉时效制度。
正确答案
确已过追诉时效,但存在特殊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七条(同时也是1997年《刑法》第八十七条、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均为无期徒刑、死刑,故根据该条规定,本案的最长追诉时效为二十年。鉴于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了28年,适用该规定已经超过追诉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再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该规定允许特殊情况下,若拟在20年后进行追诉,可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法定程序突破最长追诉期限的限制。
深入追问
为何不适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条款?
1997年、201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可能有人会因此产生疑问:既然案发当年南京警方已经立案,为何不能直接根据该条规定,认定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是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那么麻烦呢?这里就涉及到了新旧刑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也就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根本理由
“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基本原则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必须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是指在新法实施之前的犯罪,仅当新法对犯罪嫌疑人更加有利的情况下,才得适用新法。否则,必须适用行为当时所施行的刑法规范。这一刑法基本原则也以具体条文的方式规定在我国的《刑法》总则部分。2017年《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直接依据
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的司法解释
为进一步明确“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对于1992年的犯罪行为,不得适用1997年、201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以追诉机关已经立案为由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而是应当依据“修订前的刑法”(即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新旧对比
旧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更轻
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是这么规定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该规定与1997年、2017年刑法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条件的规定区别在于,前者要求“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后两者仅仅要求“受理案件以后”。这里面的法律效果差别太大了!前者的条件是非常高的(即有利于犯罪行为人逃脱法律制裁):不仅要求追诉机关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是谁、还要求已经切实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含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执行逮捕等情形);后两者的条件则极低(更不利于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仅仅是确定了存在犯罪事实并且立案侦查(刑事自诉案件没有立案侦查环节,相应环节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即可。本案虽然于1992年立案侦查,但并未确定嫌疑人身份,更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本案不属于1979年《刑法》“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范围。
核准前提
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在必须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下,本案只能通过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中关于“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的规定,依法履行核准程序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那么,本案能否符合核准条件呢?来看看核准条件有哪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应予追诉
本案已经满足全部条件
上述四个条件中,本案符合(一)、(二)、(四)三个条件明显且无争议,嫌疑人也已经供认了罪行的确是其实施。至于条件(三),笔者认为也是符合的。理由包括:1、强奸与故意杀人均属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2、该案在案发当年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且从抓获嫌疑人后社会舆论的表现来看,该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然存在;3、若不追诉强奸、故意杀人的恶劣犯罪行为,必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追诉具有鼓励恶行的严重负面效果),也必然引发社会舆论讨伐、整体道德水准下降等严重后果。因此,本案同时符合了核准追诉的四个条件,应当予以追诉。笔者也相信,最高人民检察院必定不会辜负人民的期盼!
善恶有报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有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麻某某为发泄兽欲,残忍地剥夺了他人的自由、尊严和生命,其罪当诛!据报道,抓捕行动中,麻某某面对突如其来的警察,脸色平静,没有任何挣扎。由此可以看出,麻某某清楚,其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当他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时,就注定将面临正义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也许,28年的等待的确过于漫长;但是,
正义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正义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通过3.24南京医学院奸杀案浅谈我国刑法的追诉时效制度
作者:许继强 林晨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24日下午,南京市公安局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了警方于昨日侦破发生于28年前的南京医学院女学生被强奸并杀害一案(3.24专案)的过程。54岁的犯罪嫌疑人麻某某经审讯,交代了其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