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消费维权的罪与非罪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2008年6月1日,王某在某蛋糕店给儿子购买了一个大蛋糕,在吃蛋糕时发现蛋糕里有块塑料碎片,遂找商家索赔1万元,并说如不赔偿就在网络上曝光,商家表示不要曝光,可以双倍赔蛋糕,王某拒绝。

2008年6月1日,王某在某蛋糕店给儿子购买了一个大蛋糕,在吃蛋糕时发现蛋糕里有块塑料碎片,遂找商家索赔1万元,并说如不赔偿就在网络上曝光,商家表示不要曝光,可以双倍赔蛋糕,王某拒绝。后商家答应王某的索赔要求,并约定地点见面,王某拿到1万元现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008年11月3日,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12月9日,检察机关又撤销起诉,并建议公安撤销案件。
当今时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信息网络密不可分,消费者利用网络维权也随之兴起。“利用网络消费维权”就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过程中,因消费权利受到侵害,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侵权事实为由向侵害方主张权利,甚至提出超出法律规定标准的高额赔偿。那么,消费者以向媒体(包括网络)曝光手段提出高额索赔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直以来实践中存在分歧。一种是有罪说,一种是无罪说。有罪说,认为消费者向媒体曝光或类似方式要挟,索要巨额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我们认为是无罪说,消费者购买到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的商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违约之债,如果商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又构成侵权之债。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具有合法基础,向媒体曝光是消费者维权的一种合法手段,至于赔偿数额多少,属于权利人自由主张的范畴。如,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并不限制其所提出的赔偿请求数额,提出的赔偿数额大小,只是法院决定是否支持的问题。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时,如果经营者认为赔偿请求过高,完全可以拒绝,协商不成最终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消费者向媒体曝光商品缺陷或瑕疵,影响经营者的商业信誉,这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当承受的风险,不能视为消费者要挟的手段。但是,行为人捏造产品质量问题或侵权事实,以“维权”之名,以向网络媒体曝光相要挟,勒索经营者财物的,与消费者维权无关,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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