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毕业季将至,众多大学生将踏上工作岗位。但是近年来,由于社会需要、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大学生在校期间,特别是最后一学年离校前就与企业进行洽谈,甚至提前入职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如何保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学校、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还有待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进一步探究。
典型案例:韩某诉北京xx学院劳动争议案 (2018)京0114民初7018号
【基本案情】
韩某系中国戏曲学院学生,于2017年7月1日进入北京xx学院从事传媒工作室干事工作,双方约定韩某每月基本工资3200元,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试用期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xx学院为韩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同时,韩某于2017年7月在中国戏曲学院本科毕业并考入中国戏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系硕士研究生继续学习。2017年9月起,韩某同时在北京xx学院另一部门兼职教授英语。2017年11月1日,因客观原因传媒工作室的所有工作停止,但韩某主张其每周三都在北京xx学院为学生授课。北京xx学院支付韩某2017年11、12月工资数额为1149.8元、504.8元。韩某要求北京xx学院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发放的基本工资4745.4元。北京xx学院主张韩某入职时并未告知其马上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的事实,二者劳动关系不成立,拒绝支付所有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北京xx学院以招聘应届毕业生的名义录取韩某,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韩某受北京xx学院的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北京xx学院亦为韩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且,从北京xx学院提供的考勤表来看,韩某在2017年11月15日之前均为全勤,并未体现韩某系兼职性质。故法院认定韩某与北京xx学院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系劳动关系。故法院最终判决北京xx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韩某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3825元。
【观点剖析】
部分主张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意见认为:
首先,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如果他们参加劳动并在劳动过程中创造了价值,就应该被包括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之行列,其劳动权利自然受到法律保护。所谓在校学生,与毕业之后的区别只在于是否取得学位证书。实践中,无论是否是取得文凭的劳动者,只要年龄不违反法律规定,自身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就应当依法获得法律保护的劳动权利。
其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借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由此可见,劳动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将在校学生排斥在保护范围内。既然没有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可以被用人单位录用并订立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校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得到保护。
第三,从劳动主体资格方面来说,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一般是指未进行合法登记或者未经合法程序成立的单位或组织;作为劳动者来说,一般是指未满16周岁或者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等,并不存在认为在校生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情况。
而主张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意见认为:
在校学生在外从事社会劳动工作,并不是劳动法语境下的劳动者。其主要依据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对此,笔者认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主要针对的是部分仍以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而利用课余时间通过打工赚取相应报酬补贴学习生活所需的学生,即我们常说的“勤工俭学”。对于在校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据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实习、社会实践等以学习为目的,没有工资或仅存在补助性质的报酬的情况中,应当认定实习生与就业单位之间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待遇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以招聘形式录用在校学生(多发生于应届毕业生招聘工作中),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在对彼此情况完全知情的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条件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等条件,这种情况就应当视为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在校生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社会劳动,用人单位甚至有为在校生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应当认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在校生的劳动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关于在校学生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探究
作者:张航来源:红邦律师

又是一年毕业季将至,众多大学生将踏上工作岗位。但是近年来,由于社会需要、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大学生在校期间,特别是最后一学年离校前就与企业进行洽谈,甚至提前入职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