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引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因业务经营需要能否自行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案例为大家提供了答案。
2答疑解惑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通常来说,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合理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和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是工作内容、地点的调整对劳动者影响较大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需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1.(2019)京03民终48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天越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于德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
于德怀入职天越门窗公司后,在北京市通州区工作。后天越门窗公司异地搬迁,要求于德怀前往河北工作。于德怀拒绝工作地点的调动,解除与天越门窗公司的劳动关系。天越门窗公司以于德怀主动辞职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认为“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或政策调整变更工作地点,虽系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但仍需要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2016)浙0206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与吴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案
吴瑾生活居住地在成都,由华东医药公司在成都招聘面试,与华东医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在成都工作,负责成都地区的产品销售,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虽约定为原告或原告的派出机构所在地,未限定为特定区域,但双方在招聘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上确定工作地点为成都。后,华东医药公司要求吴瑾到宁波工作。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认为吴瑾从其一直生活工作的成都调到宁波上班必然会对被告的实际收入和生活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华东医药公司未与吴瑾协商而单方决定将被告调到宁波工作的行为实际上改变了吴瑾的劳动条件,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吴瑾因此拒绝到宁波上班不属于无故旷工,华东医药公司因吴瑾未到宁波上班而通知被告办理离职手续的理由不合法,应向吴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2017年赵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某为某片区业务员,负责该区域内的物品送达和货款的及时返回等业务工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快递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变动赵某的工作地点”。2021年,快递公司因业务需要通知赵某到同市其他片区工作,原工资待遇标准保持不变,并告知赵某拒绝到岗的相应后果,但赵某拒绝调动。快递公司多次征求赵某意见,但赵某屡次拒绝。快递公司认为赵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和快递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在征求了工会意见后,向赵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快递公司与赵某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变动赵某的工作地点,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在岗位、待遇不变情况下,赵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公司多次与其沟通并书面告知相应后果,但赵某拒不服从,违反了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而且两片区之间距离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交通相对便利。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地点调整,且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并无不当。
根据以上案例可得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行为,应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用人单位在变更工作地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对员工工作岗位、地点做出变动。但需要考量工作地点变动与原地址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班车等交通工具、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工作地点的变动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影响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因工作地点变动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并未实质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则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变动。此外,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服从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地点的调动也是需要审查的关键一项。
3小结
值得注意的是,若公司自行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岗位对劳动者权益影响较大情况下,未与劳动者协商且未提供合理的弥补措施,劳动合同也未约定服从工作岗位、地点的调动,劳动者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若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公司安排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工作地点变更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布宜铭来源:红邦律师

1问题引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因业务经营需要能否自行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案例为大家提供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