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即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规定,即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条亦作了“但书”规定,即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被突破。现将民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六类常见情形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注意事项汇总如下:
一、物权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排除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情形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事先约定排除适用该规则。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优先适用;
租赁物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情形。该种情形下,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租赁物已经依法设定抵押权,预先设定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承租权,租赁物“新的买受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租赁物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因诉讼当事人实现己方权利而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情形。该种情形下,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租赁物已预先设定了一定的权利负担,该权利负担优先于后设立的承租权,租赁物“新的买受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二、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第3款关于人身保险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权益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以及第第65条第2款关于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第三者享有的权益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均属此类。
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前提为,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即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该合同利益,其请求权基础为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
利益第三人享有拒绝的权利。利益第三人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的,根据民法的自愿原则,即使是为他人设置利益,他人也有权拒绝;
利益第三人的拒绝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第三人如拒绝接受该利益第三人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明示方式作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视为第三人接受该合同利益;
利益第三人享有维护己方利益的权利。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1、消费合同项下其他受害人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产品销售合同项下受害人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3、集体旅游合同项下旅游者个人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合同的保全
1、债权人代位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债权人代位保存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3、债权人的撤销权
(1)【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五、简化责任追究的情形
1、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违法分包、转包前提下,发包人与违法分包、转包人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第2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六、披露制度的确认: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的选择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26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六类11种常见情形
作者:律道法眼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