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初,因下雨,被告人王顺一(化名)建房挖地基处留下的雨水冲毁了被害人张芬芬(化名)的高粱田培坎与部分高粱苗。同月11日上午,张芬芬找到王顺一要求其赔偿,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王顺一准备离开现场回家,张芬芬持竹棒两次殴打王顺一背部,王顺一将竹棒夺下后丢弃,张芬芬又捡石头砸王顺一,被王顺一躲开。张芬芬又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打在王顺一的右臂上,王顺一从张芬芬手中夺下木棒,在争夺过程中,张芬芬摔倒在地,王顺一遂持木棒连续击打张芬芬头部,直至其躺在地上没有动弹(已死亡),王顺一才将木棒丢弃在现场后离开。作案后,王顺一回家准备喝农药自杀被家人劝阻,随即让妻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家中等候,随后被公安机关带走。
02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12日,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接受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
指派并安排杜橙和蒲燕两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担任王顺一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律师。
2017年12月15日,辩护律师接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开庭日期定在
2017年12月19日。由于时间紧迫,两名辩护律师连夜审阅王顺一的卷宗、研究案情,并制作了13页的书面阅卷笔录。
2017年12月18日,两名辩护律师前往秭归县看守所会见王顺一,
王顺一认为自己主观上不是故意杀人,经辩护律师研究和王顺一同意,辩护律师决定对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辩护。
2017年12月19日,本案在秭归县人民法院开庭。
03律师的辩护意见
杜橙、蒲燕两位律师根据阅卷、会见王顺一的情况和开庭庭审查明的事实,当庭阐述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主观犯意是否是以非法剥夺他
人生命。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案件起因系邻里纠纷,被告人对被害人不是有预谋的犯罪,也并没有想要杀死被害人,只是在被被害人多次殴打的情况下,忍无可忍,出于激愤才抢下被害人手中的木棒还手,当时的想法是想反击后以便脱身,阻止被害人的一再追打,虽然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从行为起因和意图来看,并没有想要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目的。打完人走是想尽快摆脱被害人的纠缠,并未意识到严重的后果,也并非不想救助。因此,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触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王顺一主动报案并在家等候公安机关上门将其带走,如实供述案件情况,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对其减轻处罚。
3、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并且被害人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本案起因是邻里关系未处理好,造成了矛盾,进而引发了刑事犯罪。本案的案发经过也十分清楚,被告人挖屋后留下来的泥巴把被害人的高粱田坎和部分高粱苗冲毁了,于是,被害人就去找被告人理论,但是被告人只想直接和被害人丈夫沟通,两人遂发生口角,就在被告人准备离开现场回家时,被害人持竹棒两次殴打被告人后背,被告人未做计较,甚至还对被害人说:“你是长辈,你打两下算了。”但被害人仍然不依不饶,继续用石头砸被告人,打被告人(案发后,公安人员对受伤的右臂进行拍照,可见明显的大面积伤痕),被告人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对被害人反击。可以说,被害人作为一名妇女,完全不顾男女本身的力量大小悬殊,在与王顺一发生口角后,阻止其离开,还多次采用“用竹棒打背部、用石头砸身体、用木棒打手臂”的行为,故意、挑衅激怒被告人,激化了矛盾,升级了冲突,被害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经过谋划、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在被害人过错下导致的激情犯罪。当然,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造成他人丧失了生命,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致死行为具有偶发性,本案的发生有民间纠纷的前因,且被害人对王顺一一再的殴打是造成王顺一激愤还手的直接原因,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王顺一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应结合本案发生的原因和具体情况依法对王顺一从轻处罚。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4、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王顺一打人离开后并不知道被害人已经死亡,在得知被害人因为他的殴打行为死亡后,王顺一十分后悔,内心痛苦万分,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找打柑橘树的农药准备自杀,想以命抵命。在被告人妻儿、村干部等人的极力劝阻下,被告人才放弃了自杀的打算。
被告人对被害人犯下罪行后后悔万分。被告人再三表示了对死者的哀悼和自责,也愿意认罪伏法,自己无颜奢求被者家属的原谅,均反映出了其明显的悔罪态度。
被告人归案后,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都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由此可见,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积极推动着案件的顺利侦查和审理,应酌情从宽处罚。
5、被告人为初犯,且一向表现良好。
根据村干部和其他村民的笔录,王顺一为人老实、正直,是村名心中的好人。王顺一也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出于本案发生的特殊情况,王顺一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6、被告人已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
本案发生后,王顺一的家属已经向被害人家属赔偿5万元。实际上,王顺一患病治疗已达五六年,家里的积蓄已经全部用来给其治病,经济较困难。王顺一的女儿刚成年,儿子还在上高中,家里经济负担较重,向被害人家属支付的5万元赔偿款也是找亲友借来的。本案确实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但王顺一的家属也已经尽力积极赔偿损失,弥补伤害。
04案件结果
故意杀人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量刑往往很重,本案检察机关在认定对王顺一构成自首的前提下,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仍为无期徒刑。本案中,辩护律师围绕案情、法律、情理积极辩护,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连续殴打被害人的部位系被告人头部,其主观意图是杀人行为而不是伤害行为,因此,法院除未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王顺一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外,其他辩护意见全部采纳,对王顺一仅判决15年有期徒刑,肯定了辩护律师的工作,贯彻了宽严相济的法律理念。
该起法院援助案件从接收指派到开庭,中间只有6天的准备时间,两名辩护律师连夜加班阅卷、及时赶赴异地会见,虽然时间仓促,但准备充分,最终通过有效的刑事辩护最大程度的减轻了被告人的处罚,让被告人得到了公正的裁判。
注:该案件荣获“2019年湖北省第四届法律援助百优案例评选三等奖”。
一起故意杀人案的有效辩护
作者:蒲燕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01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初,因下雨,被告人王顺一(化名)建房挖地基处留下的雨水冲毁了被害人张芬芬(化名)的高粱田培坎与部分高粱苗。同月11日上午,张芬芬找到王顺一要求其赔偿,二人因此发生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