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案情介绍 李某今年65岁,自1980年起就在某村卫生室工作,一直受聘于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李某直到今天也没有享受到社保待遇;到了60岁时,乡镇卫生院又与李某签订了返聘合同,签约

1案情介绍
李某今年65岁,自1980年起就在某村卫生室工作,一直受聘于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李某直到今天也没有享受到社保待遇;到了60岁时,乡镇卫生院又与李某签订了返聘合同,签约五年。2020年2月18日上午,李某在卫生室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随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并转院市级医院进行治疗。李某家属于2020年5月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是不属于工伤。
本案争议焦点:年满60周岁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脑出血,是否属于工伤?
2案情分析
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急剧增加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继续就业,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这类人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常遭遇维权困境。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有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两种处理方式导致的结果相差甚远。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目前有不同的说法,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认为,李某到乡镇卫生院处工作,现已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虽在被告处工作,受其管理,并从被告处领取劳动报酬,但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无禁止性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凡是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均享有劳动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从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是禁止劳动者继续劳动。因此,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应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只要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就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李某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也未按月领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件,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第三种观点。应当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应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3笔者法律意见
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是其在原用人单位已经长期稳定的工作多年,具备了从原用人单位退休或者享受养老待遇的相应条件,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享受直至死亡,与原单位的人身关系不因退休而改变。
通过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此种关系的存在排除了劳动者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反之,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本案来说,首先,作为村医的李某其实质身份是农民,农民李某一直受聘于乡镇卫生院,工作时间从1980年一直持续到今天,与乡镇卫生院形成了人身性关系;其次村医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虽然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继续在原工作岗位上从事原来的工作;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李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是否应认定工伤的标准应为:
衡量标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不能简单的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
劳务关系: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管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继续或重新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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