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 | 审批制 | ||
适用范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大部分鼓励类项目 |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项目 | |
适用对象 | 符合备案制产业类别的以下主体(港澳台投资者参照办理): 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商创业投资企业 | 以下情形仍适用审批制: 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应经商务部审批 | |
负责部门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通过外国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机关 |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 提交材料:在线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先备案的),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后备案的); (2) 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3) 全体股东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委托人(如有)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 股东如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则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5)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如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并确保译文内容与原文的一致性。 **在填写“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时,需注意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外的,追溯至境外上市公司/自然人/政府机构或基金/国际组织,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内的,追溯至境内上市公司/自然人/国有或集体企业。 | 外资企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批,审批期限90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期限三个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批,审批期限45天。 | |
备案时间: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以下时间进行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前[1];或 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 备案期限为受理后3个工作日 | |||
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 签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 变更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如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注册资本等;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如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住址、证件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投资者类型等。 | 负面清单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变更; 以备案制设立的企业,变更后进入负面清单。(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不在负面清单中的,应办理备案手续) | |
程序:在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变更需前置审批或其他生效条件的,则在满足后30日内备案。 变更备案在线提交,备案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上的完整性准确性审核,如资料欠缺则在15日内补齐,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合作权益变更 | 非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上市/新三板外商投资企业仅在外方变动达5%或取得或丧失控股地位时进行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被境外投资者或境内任何性质的投资者并购时,均只需进行备案; 《办法》虽未明确规定备案时间,表示“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故应以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算30日内。 | 负面清单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或《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 |
外商投资企业其他变更事项 | 原则上负面清单领域内的应审批,负面清单领域外的应备案。 合并、终止、减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时说明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委托经营管理:变更为备案事项,应在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变更为备案事项。《办法》未明确规定备案时间,表示“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故应以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算30日。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延长合营/合作期限:变更为备案事项。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重大变更、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变更为备案事项。 |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 仍按2000年6号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执行 允许类:无需主管机关审批,向主管机关备案即可 限制类:由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后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 在《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变更为备案事项,但正式文本中已删除。 工商总局2016年4月86号令已删除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可进行工商登记的规定,故还需商务部进行明确。 | ||
监督管理 |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备案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 | 无 | |
同时,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注
[1]具体设立程序见图表1。此外,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实际投资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