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的“黑洞”
北京时间4月10日21点整,天文学家召开全球新闻发布会,宣布首次直接拍摄到黑洞的照片。这本是科学界的一次盛会,但没想到却成为了视觉中国(股票代码:000681)的“黑洞”。仅2019年4月12日,“黑洞”就吸走了视觉中国近二十亿的市值。
事件源于视觉中国将这张黑洞照片标注为“版权所有”的编辑图片,并称:“此图来源为欧洲南方天文台,如用于商业用途,请咨询客服代表”。一时间,“天下苦视觉中国久矣”的愤怒集中爆发。人们随即发现,在视觉中国的网站上,不仅有一些企业的Logo,地标建筑物,连一些公众人物的肖像图片也被标注为视觉中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中包括英国台球传奇斯蒂芬·亨德利以及中国演员莫小棋等人的照片,视觉中国甚至向照片中的主角索要版权费。
网民们纷纷提出疑问,为什么我的照片别人享有著作权?那以后我用自己的照片发朋友圈要付费吗?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先理清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差异。
著作权与肖像权:一码归一码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不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达,即著作权人对于作品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且应当满足“须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可复制”三个条件。我们平时所称的照片即是指摄影作品。针对摄影作品,由于每个人的审美以及摄影技巧(包括取景、构图、光影、角度等)的不同,一幅摄影作品系凝结了作者以上所有可能性选择的集合。站在同一处,有的人选择拍风景,有的人选择拍风景中的人,同一作者在不同时间的选择也会存在差异,心情好的时候选择暖色调,心情不好的时候选择冷色调,就像世界上没有相同的树叶一样,我们也很难找到相同的两张照片。而著作权恰恰保护的就是作者的这种独特的表达方式。
有人会问,我随手拍一张照片,我有著作权吗?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独创性的要求较低,因为本身人们对于美的理解和感受都不一样,每一件事物在不同人的眼中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因此,一般情况下,作者对于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至于大多数人认为很普通的照片,它的使用价值及价格自然会有市场对其进行定义,人们使用的概率越小,那么它的使用价值也会较低,价格也就相对来说较为便宜,充分地做到法律的归于法律,市场的交给市场。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本人或许可他人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自己肖像的权利,它是以人的人格尊严为基础,兼具有精神利益以及财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是特定自然人的外貌利用特定载体的客观再现。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以营利性为目的”。如果他人使用的肖像可以与特定公民产生联系,在一个合理的认知范围内能够将肖像与公民一一对应,在满足以上两条前提的情况下,行为人构成肖像权侵权。
由此可知,著作权和肖像权保护的客体并不一样,著作权人主张其著作权以及肖像权人主张肖像权本身不会产生矛盾。例如,一位公民拟去照相馆拍摄一组写真,这时其和照相馆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公民委托照相馆拍摄照片,照相馆向公民提供完成后的摄影作品。由于拍摄效果很好,照相馆拟将这组照片做成展板放在通道中进行展示,这时如果照相馆没有经过公民的同意,则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另一方面,如果公民和照相馆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订立合同的,照相馆则享有照片的著作权。
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照片发个朋友圈难道也要经过照相馆的同意并且付费吗?答案是否定的。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对于著作权的限制,当我们的使用行为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时,我们使用他人的作品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付费。我们日常使用自己的照片发朋友圈分享自己的生活状态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著作权和其他权利复合在同一作品上的情形并不少见,例如前段时间比较火爆的电视剧《都很好》就衍生出很多表情包,而这些表情包中既有图片作者的著作权,又有剧中表演者的肖像权,相关公众号在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时应当注意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针对这种情况,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邓宏光教授认为,一张照片既有著作权又有肖像权时,如果两者发生冲突,原则上肖像权是人身权,人身权起到识别作用,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许可,不能进行商业上使用。回到视觉中国向公众人物的肖像作品索要版权费的问题,从民法总则和相关规则来看,视觉中国即使获得版权,未经肖像权人许可用于营利也涉嫌构成侵权。如果视觉中国获得照片版权,明星用自己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视觉中国也有权利向明星收费,这是一码归一码。
反思“专利蟑螂”:什么样的版权
才值得保护?
在“黑洞”照片版权风波中,视觉中国引起公众反感的是其自身的盈利模式。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邓宏光教授指出,图片网站更应被诟病的是其本身对部分图片版权的使用就理不直,气不壮。由于涉及海量使用者,存在侵权举证难等问题,所以此前法院判决一般将照片上的水印作为重要依据,这个举措确实对维权起到很大作用。但是,某些网站却辜负了法律的信任,将本不属于自己的作品作为通过版权获利的工具。不论是否有著作权都先打上自己的标签,然后向众多企业要求高额的著作权费用,企业为了免于诉讼之苦被迫同意支付高于图片市场价值的授权费用。根据笔者在案例库中进行检索,视觉中国作为原告提起的著作权侵权之诉近百起,其中只有七个案件系以判决作出,多数案件系以和解后视觉中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结案。著作权人本身主张权利系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该种权利应当有所节制,视觉中国这种类似于“专利蟑螂”的做法反而让守法的企业心生畏惧,以至于让人们对于个别企业的不满蔓延到著作权的制度构建上。
我国经过了较长的时间才渐渐营造出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中国政府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重要位置,有关部门近期多次强调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违法成本肯定会逐步提高。以视觉中国事件为契机,我们应该更好推进图片版权保护和运营,希望我们可以努力守护知识产权已经取得的成果,让真正的作者感受到来自法律的尊重。
视觉中国“黑洞”风波:你为什么对我的脸享有著作权?
作者:蒋帅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视觉中国的“黑洞” 北京时间4月10日21点整,天文学家召开全球新闻发布会,宣布首次直接拍摄到黑洞的照片。这本是科学界的一次盛会,但没想到却成为了视觉中国(股票代码:000681)的“黑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