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控必备之税法小知识第五期:“因股权转让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等于“股权转让所得税由受让方承担”?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引言 股权转让中,合同双方对涉税事项常常约定“因股权转让事宜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此条款是否能产生股权转让所得税由受让方承担的法律后果呢?

引言
股权转让中,合同双方对涉税事项常常约定“因股权转让事宜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此条款是否能产生股权转让所得税由受让方承担的法律后果呢?
下面的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案涉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主体的情况下,应由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个人所得税。
案例
2012年,甲(转让方)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受让方),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A公司向转让方甲出具《保证函》,承诺:“因股权转让事宜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款项均由A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
后税务机关向甲追缴6500万元股权转让款项下的个人所得税1424万元以及滞纳金571万元。甲在支付前述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后,向A公司追讨前述款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证函》中承诺的因股权转让事宜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款项均由A公司承担,一切税费是否包含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认为,甲认为A公司在《保证函》中承诺“一切税费由A公司承担”,该税费自然包括65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
受让方认为,双方并未就案涉6500万元所涉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问题达成合意。甲是65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
本案经一审、二审及最高院再审(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455号),最高院认为案涉个人所得税应由甲承担。具体理由为:
《保证函》系针对《股权转让合同》项下费用的承诺,未约定案涉股权转让款项下个人所得税由谁承担。甲主张案涉个人所得税应由A公司负担,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关于该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负担的约定。现甲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A公司应在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后再向其支付6500万元的款项。在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案涉争议的6500万元所涉个人所得税由谁负担的前提之下,原判决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就案涉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达成由A公司负担的合意,并无不当。
分析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保证函》的约定尚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就案涉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承担的合意。由此可见,股权转让中,泛泛约定“股权转让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并不能产生股权转让所得税由受让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建议
在股权转让中,应明确约定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各类别税款的承担主体。在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负有转让方应承担的所得税、印花税,受让方应承担的印花税。因此,股权转让双方需明确约定所得税及双方印花税由哪一方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实务届对于明确约定所得税由受让方承担的条款是否有效这一问题仍有不同理解,司法实践也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有人认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受让方承担不属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个税,那么双方实际交易额要大于约定的交易额。约定受让方承担个人所得税,就是一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形式,变相降低了交易额,使以交易额为纳税依据的所得额降低,构成税收规避,应属无效约定。
故而,双方在对股权转让税负承担进行约定时,应不违反实质课税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以免约定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可以尝试采取以股权转让款及所得税税款之和作为所得税纳税依据的方式降低被认定为无效约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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