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会展业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但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也络绎不绝,比如立法层级低、法律法规散乱;主管机关不明确;行政干预、审批权限分散;会展保险制度缺失;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等。由于会展业涉及的法律方面众多,本文仅就展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方面进行浅议。
一 展会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关键问题
1、展品侵权纠纷
展会柜台是企业展出产品、演示新技术、展示自身实力、提升综合形象的直接窗口。然而纵观展会行业的众多纠纷,占比重最大也最频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就是展品侵权纠纷,涉及外观设计、商标权、专利权等。
【案例1】原告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015年9月8日,原告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参加第36届中国(上海)国际家居博览会展览时,发现被告在该展会展览由其制造的侵害原告上述专利权的行政桌,并申请法院对该行政桌进行了诉前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上述行政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诉至法院。
【案例2】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庄氏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分别于2009年11月21日在“上海国际葡萄酒及烈酒保税展览会”所在的七号展馆和2010年3月18日四川成都世纪城新会展中心“2010年春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2号馆T252展位上展出与原告第G764270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及相近似的“五箭头图形”标识的产品,被诉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2、展会名称或展会品牌遭遇侵权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我国举办了将近4000家展会,平均每天举办10个以上的展会,仅郑州地区2015年展会数量就已经突破了250个。展会频繁、时间密集、秩序混乱,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被模仿,让参展商和观众无从分辨,浪费不少时间和金钱。对于展会主办者,已经意识到展会的会标或会徽(LOGO)也是一种无形资产,保护已经成型的展会品牌的重要性。但目前中国大陆只能对占展会的会标进行商标注册,展会的名称及标题文字却不能注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也只对展会产品涉及的部分知识产权做了保护,并没有涉及展会名称和展会品牌被侵权的问题。而展会名称给观众的印象远超过会标,会标经常会被人忽视。这样,大量品牌展会重复,鱼龙混杂。如何将已经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熟的展会当作拥有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显然需要有更完善的法律规定。
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赔偿金额较难确定
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被告侵权的同时往往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民事诉讼审判原则一般是:谁要求谁举证,也就是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到了哪些损失,当举证证据能够采用,达到法官确信的程度,法官才会判给赔偿。但即使受到损害,而举证不充分,法官也没有办法处理。具体到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主要是按照实际丧失的利益、实际受到的损失,或者当事人可以得到的利润或利益来进行确定。
作为原告声称知识产权被他人侵害时,就首先要证明受到的实际损失多少。如果某些损失不好证明,可以按照侵权方的获利来作为当事人的损失额,损失根据侵权方通过侵害行为来获取的利润、利益,来作为当事人的损失额。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要么是当事人自己受到的损失,要么是对方获取的利益。另外,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的还包括一些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公证费、相关调查费、律师费及维权费用等。
现实中往往存在一种情况,即只有证据证明侵权方存在生产并在展会上许诺销售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这样即使法院判决存在侵权行为,原告却得不到经济赔偿。如在上述【案例1】中,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鉴于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存在制造、许诺销售行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也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获利或者原告存在损失,故对于原告关于经济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二 展会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对策
1、借鉴学习香港地区做法
香港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开放的经济形态、健全的法制环境等因素成为举办国际会展的首选地之一。香港政府对于会展业的市场准入并未严格的过多要求,只需符合一般公司设立的条件即可,但却建立了十分完善的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根据《香港贸发局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参展商需知》规定,香港贸发局在展会上单独设立法律顾问专区,若一方认为展会上有侵犯其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存在,即可向主办机构或者香港贸发局的负责人员投诉,由主办机构办事处收齐所需材料后当场对侵权与否进行确认。若是被判定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则侵权方应立即撤除侵权产品,并作出承诺书。当贸发局工作人员巡视到侵权方违反承诺,则会被取消参展资格,并且不得参加此后贸发局举办的任何展会。除了进行会展当场投诉外,被侵权方还可以向香港海关或法院提出告诉。同时要注意的是,这项惩罚不仅针对具体被认定侵权的公司,还包括其母公司、有联系人士、相关联公司或附属公司。这样做不仅能对参展商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还能促使与其相关的公司或人士监督其行为,一举两得。
在展会上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专区,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快速、及时、专业地处理,并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这是我们值得借鉴的地方。
2、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目前中国针对会展业的立法基本集中在国务院及所属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如200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 2006年1月,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这些管理制度一方面以办法、通知的形式出现,法律效力偏低,另一方面内容上更侧重于会展审批、申请与承办资格、组织管理等方面,对知识产权实质保护救济权利涉及较少。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和约束作用,建立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政府可以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机构,为主办方和参展单位提供会展政策及咨询服务,发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厉查处,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
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会展行业协会的作用。会展协会应联合组织专家、律师对协会成员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建立行业自律制度,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会展中的各种侵权案件,对侵权情况严重的企业进行行业内通告或处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4、培养和增加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缺乏,很多企业在参加展会时并不了解自己展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直到自己的参展产品被别人侵权时才意识到重要性。有些企业即使面对侵权,也不知道如何利用合法、有效、快捷的途径去维护自身权力。同时,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也造成了一些不法分子肆无忌惮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方,一方面要学会通过专业检索、及时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等加强对自己产品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严厉打击违法侵权行为,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一旦发现其他组织或个人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绝不姑息。
参考文献:
1.王宗银.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11.05
2.田欣.浅析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中国集体经济,2010,16
浅议展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及对策
作者:沈欣来源:京师豫见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会展业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但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也络绎不绝,比如立法层级低、法律法规散乱;主管机关不明确;行政干预、审批权限分散;会展保险制度缺失;会展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