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中编剧的署名权

来源: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编剧往往扮演着十分重要却略显尴尬的角色。众所周知,好的影视作品离不开优秀的编剧,但是一部“黑马级”电影能够成就某个导演或者演员,却很少捧红某个编剧。

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编剧往往扮演着十分重要却略显尴尬的角色。众所周知,好的影视作品离不开优秀的编剧,但是一部“黑马级”电影能够成就某个导演或者演员,却很少捧红某个编剧。因此,编剧在获得物质报酬的同时,通过署名权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为自己提高片酬或者个人事业转型,将产生重要作用。
1.署名权的重要性
编剧通过向制片人提供剧本编写服务,在获得报酬的同时,需要将剧本的著作权打包转让,包括剧本所涵盖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出租权等著作权。但是,除职务作品外,独立编剧一般都拥有编剧的独立署名权或者联合署名权。
如果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编剧能够在《老炮儿》中与管虎并列为共同编剧,或者在《辛德勒的名单》中紧跟着斯皮尔伯格出现在演职员表中,相信他/她的事业前景是光明且十分开阔的。
2.署名权的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编剧在影视作品中主要存在以下表现形式:
在电影或电视中,出现在片头制片人和导演的剧目之后,以与导演或制片人同等大小的剧目显示为“编剧: ”;在电影海报中,与导演享受相同规格的署名权出现;在影视作品续集或者翻拍作品中,以原作品编剧的身份出现;在宣传广告中,与包括制片人、导演、主演在内的主要剧组成员共同署名或者单独署名;甚至,某些成名影视作品的重要剧组成员,在参与影片周边商品开发时,有权在利用其肖像的商品上进行署名,或者在播出的商业广告中行使署名权。
3.署名权受到侵害时及保护措施
编剧在获得剧本报酬时,一般都能够获得影视作品的署名待遇。但是,如果遇到一些比较蛮横的制片人或者投资人时,可能存在前期完成剧本写作后,后期由于制片人以种种理由对剧本的质量和内容提出质疑,甚至引入新的编剧,对原有剧本进行修改,以此为借口剥夺原编剧的署名权;或者在作品介绍时,以剧组其他人员代替编剧署名。此类行为不仅对编剧按照协议获得后期报酬的权利造成伤害,更是对编剧的署名权进行彻底否定,对编剧未来的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对于此类侵权行为,一般编剧无权迫使影视作品停止播放或者放映,仅能通过诉诸诉讼或者仲裁,主张金钱损失的方式,对投资人和制片人进行惩戒。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编剧一般可以通过以下约定,促使影片投资人和制片人尊重编剧的工作成果,并赋予编剧完整的影视作品署名权:
第一,约定高额违约金,使投资人和制片人需为损害编剧署名权付出巨大代价;
第二,如果存在引进新的编剧人员,且仍沿用原剧本的主要内容和故事脉络,且引用原剧本的内容和情节超过影视作品三分之一,则约定新老编剧拥有共同署名权,如引用内容和情节超过二分之一,则共同署名时,老编剧的署名位置应在新编剧之前;
第三,保留影视作品续集剧本的转让权,以及小说改编权等后续权利,视与投资人或制片人初期合作的成果再行确定。
编剧往往在迫于生计、追逐理想的同时,也在不断寻求转型。有些人需要渴望尽快转为导演、有些人希望能够成为制片人,尽快成为“自己说了算”的那号人。因此,署名权的充分保护对于编剧厚积薄发之后的一飞冲天,将产生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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