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地方预重整相关规则比较(二)

来源:君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上文《我国各地方预重整相关规则比较(一)》中,笔者以预重整申请阶段为重点,梳理了当下各地法院出台的指引文件中关于预重整启动程序之规定的差异。

在上文《我国各地方预重整相关规则比较(一)》中,笔者以预重整申请阶段为重点,梳理了当下各地法院出台的指引文件中关于预重整启动程序之规定的差异。本篇,笔者将以预重整阶段为重点,对预重整期限、债务人义务、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共益债、债委会、预重整的表决机制等方面进行解析,以便读者对各地区预重整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异同预先进行了解,为实务提供理论的指导和支撑。
一、预重整期限

期 限

地 区

预重整期间为二个月,有正当理由的,可延长两个月,最多四个月。

乌兰察布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最多四个月。

深圳、广州、重庆、淄博、宿迁、遂宁、苏州市吴江区、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和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威海、佳木斯、忻州、自贡、晋中、连云港、章丘、凉山、阳新、焦作、泉州、三门峡、衡阳、濮阳、长春、海口、新乡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两个月,最多五个月。

成都、攀枝花、资阳、潮州、洛阳、长治、乌兰浩特、兴安盟、平顶山、信阳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三个月,最多六个月。

青岛、杭州、诸暨、枣庄、郑州、冷水滩区、南华县、株洲、镇江、郴州、岳阳、潍坊、婺源、沈阳、商丘

预重整期间为五个月,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最多六个月。

陕西

预重整期间为五个月,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二个月,最多七个月

合肥

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最多七个月。

眉山、大连、聊城

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三个月,最多九个月。

温州、南京、苏州市吴中区、齐齐哈尔、广元

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有正当理由并经预重整管理人申请,法院可决定适当延长预重整期间

银川

自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或者参照其他相关指导意见计算,并未对时间进行具体规定。

北京、上海、北海、江西、鹤壁

未规定

南阳、厦门、河池、河南


二、债务人义务
依据现有的各地预重整规范和指引,债务人主要义务如下:
(1)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法院、管理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配合管理人调查,根据询问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3)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实施放弃债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规定的使财产收益等情况例外;
(5)充分清查债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核对;
(6)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7)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
对于预重整期间,是否具有中止执行、解除保全的效力,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规定,除未规定的地区及陕西省高院明确规定预重整不具有重整程序中止执行、解除保全效力外,其他地区预重整工作指引对于预重整期间中止执行、解除保全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1)预重整期间具有中止执行、解除保全的效力,但大部分地区限定在本市辖区内;
(2)未明确规定是否具有中止执行、解除保全的效力,但规定预重整管理人或债务人等可以与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或执行法院(部门)协商,争取暂缓或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在必要时可由决定预重整的法院进行协调。比较特殊的是温州市预重整工作规定可由属地政府与相关法院协调,而苏州市吴中区未规定协调主体。
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执行、保全

具体规定

适用区域

预重整程序不具有重整程序所具有的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冻结担保债权的行使等法定程序效力,但预重整期间受理重整的法院可以与执行法院(部门)沟通协调中止执行、解除保全。

预重整程序不具有重整程序所具有的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冻结担保债权的行使等法定程序效力。但在预重整期间,受理预重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预重整的需要,通过采取和相关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协调、沟通等方式,取得有关执行法院(执行部门)的配合,解除有关保全措施和中止有关执行程序,以便保障预重整程序顺利进行。

陕西

预重整期间,应当中止执行、解除保全。

在预重整期间,合议庭应当及时通知执行部门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部门应当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

深圳、宿迁、信阳、濮阳、洛阳、乌兰察布、商丘、海口

本市辖区内法院,可以中止执行、解除保全。

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可以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

潮州、株洲、泉州

江西:本省辖区外法院、有关单位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临时管理人或受理法院与相关单位商榷处理,也可以由临时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本市辖区内法院,应当中止、解除保全。

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

聊城、长治、新乡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临时管理人认为需要对债务人中止执行或对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执行人或担保债权人同意,或本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中止执行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措施或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成都、眉山、郑州、银川、遂宁、佳木斯、阳新

杭州:

本市辖区之外的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或保全措施,债务人应当与债权人积极协商,争取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暂缓对债务人的执行,协商不成的,临时管理人可申请决定预重整的法院与执行法院沟通协调。

进入预重整后,本市辖区内执行法院(部门)应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

进入预重整后,加强与本市以外执行法院(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请求执行法院(部门)及申请执行人协助和支持债务人预重整工作,暂停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

沈阳

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应积极协调相关法院/执行法院(部门),暂缓或中止执行、解除保全。

预重整期间,对债务人预重整工作推进有较大影响的执行措施(包括司法拘留、财产处置等),管理人可商请执行法院暂缓采取。

诸暨、冷水滩区、婺源、乌兰浩特、兴安盟

攀枝花:

如前款事项无法协调,则应驳回申请人的预重整申请。

进入预重整后,加强与执行法院(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请求执行法院(部门)及申请执行人协助和支持债务人预重整工作,暂停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

未规定协调和沟通主体。

郴州

_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可通过债务人执行案件所在的执行部门函告申请执行人商榷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促进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部门视情中止或暂缓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

自贡、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和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三门峡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应当与债权人积极协商,争取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暂缓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应当与债权人积极协商,争取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暂缓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债务人申请预重整的,对债务人有关财产的执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处理。

重庆、济南、忻州、镇江、章丘

资阳、内江:

决定预重整的法院可以函告执行法院,商请暂停对债务人的执行、保全措施。

由属地政府与相关法院协调,暂缓采取可能影响债务人重整的执行措施。

预重整期间,应优先保障债务人的重整,由属地政府与相关法院协调,暂缓采取可能影响债务人重整的执行措施。

温州

无法协商中止,经营无法正常进行的企业,不适用预重整程序

债务人企业债务负担过重,存在较多诉讼、保全、执行等措施且无法通过协商方式中止该部分措施,致使经营已经无法正常进行的企业,不适用预重整程序。

连云港

进入预重整后,本市两级法院暂缓受理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中止对债务人的执行。

岳阳

临时辅助机构应当通知中止执行

临时辅助机构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重整审查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河池、鹤壁

未规定

北京、广州、南京、苏州市吴江区、苏州市工业园区、青岛、威海、淄博、北海、齐齐哈尔、河南、大连、晋中、南华县、枣庄、南阳、厦门、衡阳、长春、凉山、上海、潍坊、广元、合肥、焦作、平顶山


四、共益债
关于预重整期间借款事项,大部分地区工作指引没有规定。目前有规定预重整借款规则的地区,均承认预重整期间的借款在破产程序内可以按照共益债进行清偿,但是对借款的程序规定存在着差别。主要包括人民法院许可,以及债权人委员会决定等方式。
具体情况如下:

相关规定

地 区

仅需人民法院许可

深圳、宿迁、苏州市吴江区、资阳、青岛、枣庄、齐齐哈尔、洛阳、银川、潍坊、凉州、婺源、新乡、海口、信阳、衡阳

人民法院许可且债权人同意

南华县、苏州工业园区、广元、长春

人民法院许可或者全体债权人同意

陕西

临时债权人委员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临时债权人委员会的,由主要债权人讨论决定

杭州、威海

临时债权人委员会或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批准

淄博、江西、商丘

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同意

郑州、郴州、连云港

管理人同意

苏州市吴中区、株洲、岳阳

没有相关规定

北京、南京、北海、潮州、成都、大连、广州、河南、济南、佳木斯、晋中、眉山、南阳、攀枝花、厦门、诸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和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遂宁、温州、忻州、冷水滩区、长治、重庆、自贡、上海、乌兰察布、镇江、章丘、内江、乌兰浩特、阳新、河池、合肥、焦作、沈阳、兴安盟、泉州、济南、平顶山、三门峡、鹤壁、聊城、濮阳


五、债委会
多数地区的预重整规则都规定了债委会事项,在债权人众多的大型企业重整案件中参考破产法的规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少数地区规定针对对于金融债权比重较大、金融债权人人数众多的企业,金融债权人可以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或自行发起成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另外,部分地区同时规定了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和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事项。
具体情况如下:

债委会

地 区

金融债委会

南京、陕西、泉州、镇江

债委会

北京、重庆、宿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市吴江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和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攀枝花、眉山、遂宁、资阳、自贡、济南、威海、北海、齐齐哈尔、洛阳、郑州、大连、晋中、南华县、衡阳、信阳、洛阳、长春、鹤壁、聊城、威海、平顶山、三门峡、兴安盟、河南、河池、合肥、广元、凉山州、乌兰浩特、阳新、江西、乌兰察布、镇江、郴州、章丘

债委会与金融债委会同时存在

广州、杭州、淄博、上海、濮阳、商丘、连云港

未规定

深圳、潮州、温州、诸暨、苏州市吴中区、成都、枣庄、佳木斯、河南、南阳、厦门、冷水滩区、长治、忻州、银川、青岛、内江、潍坊


六、预重整的表决机制
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其他利益相关人自行协商谈判,并达成协议,拟定预重整方案,其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对于预重整期间的表决并未进行细化或者详细规定,仅就表决事项进行规范,而规范重点主要在于发挥临时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监督预重整工作,对重要事项的决议进行协商,同时对形成的预重整方案的效力延伸至重整程序的规范。少数地区直接引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机制

具体规定

地区

按照破产法规定表决

预重整期间进行表决,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组,采取灵活的方式给予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出资人充分的表决期限。

重庆、潍坊、内江、连云港、忻州、合肥、河地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预重整草案经债权人、出资人等利益相关方表决通过后形成预重整方案。

南华、郑州、银川、苏州工业园区、章丘、郴州、广元、焦作、南华县、长春

债务人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后应当召集已知债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预表决,或者以书面方式征求债权人的意见;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表决事项须经债权份额过半数同意;对于已经协商签订的协议且协议纳入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债权人、出资人可不再参与预表决。

南阳、厦门

预重整方案制定后,应及时提交临时债权人会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江西、阳新

预重整方案可以通过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进行预表决,预表决程序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预重整方案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征集已知债权人的意见。

大连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分组进行,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已知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上海、镇江

临时管理人主导

临时管理人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成立临时债权人委员会,并且对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涉及具体事项的表决进行规范。

广州

管理人可以组织全体或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

诸暨、冷水滩区、

债务人、临时管理人应当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组织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

威海

政府主导

预重整期间由政府召集主要债权人成立债权人会议,制定议事规则,对于预重整期冋的具体工作行使表决权。对于重整计划草案仅确定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预表决,表决票效力可以带入重整程序。

温州

经债权人、出资人同意

设立禁反言条款,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情况下,债权人、出资人已经同意重整方案或方案核心内容的,重整阶段正式表决有效。

苏州吴中区

预重整应坚持债权人主义原则,预重整中重大事项必须依法经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平顶山

没有相关规定

除上述地区外其他地区


七、预重整的结果
除温州市没有规定外,其余地区的预重整工作指引均要求预重整完成之后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报告基本上包括以下内容:
(1)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
(2) 债务人出现经营或财务困境的原因;
(3) 债务人的自行经营状况;
(4) 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能性的分析意见;
(5) 是否形成预重整方案以及预重整方案的协商情况;
(6) 进行重整的潜在风险及相关建议;
(7) 其他与债务人进行重整有关的内容。
八、预重整阶段的终止
预重整程序的终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预重整结束转入重整程序,预重整程序终止;二是预重整无法继续进行的终止。不同地区预重整终止条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人申请撤回预重整申请的;
(2)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原因;
(3)债务人不具有重整价值;
(4)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可能;
(5)债务人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6)债务人拒不履行本规范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导致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
(7)预重整方案草案、协议条款存在重大分歧或临时管理人有理由认为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形成预重整方案;
(8)债务人与各债权人自行达成偿债方案,不需要进入重整程序的;
(9)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权威机构已对债务人重整价值作出否定性评价的;
(10)债务人无法支付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垫付;
(11)有证据证明继续进行预重整程序将会对债权人严重不利的;
(12)其他应当终结预重整程序、并驳回预重整申请的情形。
九、预重整方案表决效力的延续

规定

地 区

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效力可以带入重整程序

北京、厦门、广州、深圳、北海、河南、洛阳、南阳、郑州、齐齐哈尔、冷水滩区、南京、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市吴江区、宿迁、大连、银川、济南、青岛、威海、枣庄、淄博、晋中、忻州、陕西、眉山、攀枝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和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遂宁、资阳、自贡、南华县、杭州、诸暨、温州、重庆、上海、株洲、江西、乌兰察布、镇江、郴州、连云港、岳阳、章丘、内江、潍坊、凉山、婺源、乌兰浩特、阳新、河地、合肥、焦作、广元、沈阳、兴安盟、泉州、三门峡、聊城、鹤壁、商丘、新乡、长春、衡阳、信阳

未规定

潮州、佳木斯、长治、成都、平顶山、潮州、海口、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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