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诉前送达条款

来源: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问题之一,不仅严重影响司法效率民,还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其中有部分“送达难”是因为受送达人故意躲避诉讼、拒不配合法院送达造成的。

近年来,“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问题之一,不仅严重影响司法效率民,还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其中有部分“送达难”是因为受送达人故意躲避诉讼、拒不配合法院送达造成的。在现实“送达难”的倒逼之下,多地法院开始逐步认可和适用合同中有关诉前送达地址条款约定,即当事人在诉讼之前(主要是订立合同时)已约定适用于诉讼程序的送达地址,法院将该地址作为当事人的有效送达地址,向该地址进行送达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效力。
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参考文本
甲乙双方就合同履行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约定如下:
1)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相关文件或司法机关(含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甲方:
送达手机号码:13999999999 手机持有人:张三
送达电子邮箱:12345@qq.com 邮箱持有人:张三
送达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号 邮政编码:100000 收件人:张三
乙方:
送达手机号码:18999999999 手机持有人:李四
送达电子邮箱:12345@126.com 邮箱持有人:李四
送达邮寄地址:上海市人民东路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收件人:李四
2)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
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
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7〕19号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后计
在实践中,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几乎全部为债权人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所以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亦是影响诉前送达地址约定效力的决定性因素。诉前送达地址约定能否被法院采纳、适用,往往与约定文本能否体现提供条款一方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密切相关。故此,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文的肯定,当事人仍需对诉前送达地址约定条款进行精密完备设计,而法院亦有权在具体案件中对约定内容和效力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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