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交通事故侵权的案例不断增多,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在此情境下就形成了工伤保险责任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相竞合的局面。被侵权的职工可以如何要求赔偿呢?针对此问题,本文将依据《侵权责任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浙江司法实践的情况,对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构成工伤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01何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02何为合理时间?
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03何为合理路线?
合理路线主要是指回自己的住所的路线,这个住所可能不止一处,路线也可能不止一条;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
04何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原因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可以看出该事故发生的责任分配,在同时满足上述一、二、三条内容的同时,只有被侵权人承担的是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构成工伤。
05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构成工伤的情形可索赔的项目有哪些?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构成工伤的情形,是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被侵权人可以根据受损情况,向肇事者、车主、保险公司主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各项赔偿,主要类别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因实际情况不同,前述各项在某些纠纷中未曾发生因而不能主张)。
作为职工,在此情形下,则可以向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待遇,工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实际情况不同,前述各项在某些纠纷中未曾发生因而不能主张)。
06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构成工伤的情形如何进行索赔?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当存在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相竞合时采用“就高补差”原则。被侵权人在遭遇交通事故且构成工伤的情况下,既可以选择向侵权人索赔或者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索赔,索赔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但各项费用不再是进行重复赔偿或双方赔偿,而是补足差额。
举个例子,小张在周一早上按照必经路线骑着共享单车去上班,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经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机动车全责,小张无责。此时小张既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侵权一方进行索赔,也可以依据工伤进行索赔。笼统的说,如果小张先选择向侵权人索赔仅能获得35万的赔偿,而小张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获得53万元的赔偿,那么侵权人赔偿的数额低于小张应当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小张可以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要求补足差额部分。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构成工伤的赔偿问题
作者:姜远军 罗玮来源:智仁律师

近年来,交通事故侵权的案例不断增多,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在此情境下就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