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素材盗用,摄影师能否告央视著作权侵权?

来源:大邦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央视七套《美丽中国乡村行》栏目最近遭到了湖北自由摄影师王源宗的侵权控诉,据王先生称该节目在2015年7月22日“舌尖上的乡村——美味‘乡’猪”这一期节目中擅自盗用了他的素材。

央视七套《美丽中国乡村行》栏目最近遭到了湖北自由摄影师王源宗的侵权控诉,据王先生称该节目在2015年7月22日“舌尖上的乡村——美味‘乡’猪”这一期节目中擅自盗用了他的素材。此事经王先生微博曝光后,引各方关注,尤其央视“实习生”那句倨傲非常的“就算央视用你素材了又怎么了?”更是引爆了哗点。
那根据目前所知的情况,此事是非如何?今天笔者为大家做一简单梳理。
一、央视所用素材是“摄影作品”吗?
王先生自称被盗用的素材为“摄影作品”并不准确,笔者登陆查看了节目播放页面,发现王先生所称“素材”为延时摄制的视频,而非照片。按照我国《著作权》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一“素材”应当界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下确有“摄影作品”,但其定义为“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一般来说,指向的记录结果都是非动态的画面,即俗称的“照片”。
与上述非动态画面作品相区别,“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另有自己的专属定义:“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次争议中王先生主张被盗用的素材,无论从素材构成、播放形式、播放方式等方面均更加附合该定义,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视频”。
区分作品类别的意义在于:1、维权讲究名正言顺;2、“摄影作品”相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额外享有“展览权”,而对维权者来说,维权过程中控诉被侵犯权利越多,也更容易够证明对方的主观恶意。然而正如前所述,这一事件中央视使用的素材可能难以被认为是非动态的“摄影作品”。
二、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著作权人要进行著作权维权,其主张的被侵权对象首先应当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成为“作品”有三道门槛——属于智力成果、有固定表达形式、具备独创性。其中尤以独创性为首要条件。
央视使用的这一视频,属于智力成果无需多言,虽然所记录对象是自然风光,但将其摄制记录下来必定属于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果;有具体表达和固定形式也没有问题,素材已经拍摄完成,而不是停留在作者脑海里的画面构思,已经拥有反复呈现的记录载体。
然而,关于作品的独创性,笔者在此不敢妄下定论。
独创性本质上包括“独”和“创”两个部分,“创”目前看来并不成问题,素材的选择、构图、拍摄时间、曝光度即便按照最通常的判断,也不难看出达到了相当智力创造高度。可就“独”的方面来看,西藏是文艺工作者心中的香巴拉,摄影、视听作品并不在少数,央视是否能找出在先类似作品、王源宗先生能否否认接触过可能存在的在先作品,都让这个“独”充满变数。
三、谁是这段视频作品法律上的“著作权人”?
素材被认定构成“作品”之后,王先生下一步如果要维权,特别是要求对方赔偿,主张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的,就必须证明自己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
笔者注意到王先生在其个人微博上的职业信息为“前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摄影师”。王先生自称涉案素材取自于其2013年制作完成的《西藏星空》,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王先生在创作时占用了工作时间及单位资源,或者曾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就在职期间完成作品的著作权约定归属公司,那么这种情况下法律
上的状况将是:1、王先生享有署名权但其他著作权归公司;2、或者,著作权虽然归王先生,但在2013年创作完成交付单位之后的两年内,所属单位可以
优先使用,而王先生无法自由支配相关作品。
当然,如果不存在上述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情况,同时央视所用素材也确为王先生独自创作的,王先生要证明其为作品原始权利人并不困难,因为录音中已经出现了另一个关键词“RAW”。所谓RAW格式的视频和照片是原始摄制器材完成后直接产生的数据格式,一般需要修片后才会最终呈现,而修改后获得的素材格式无法还原到RAW格式,因此排除其他因素不谈,谁拥有RAW格式,谁握有作品原件,也即能被认定为作者。
四、维权关注度可能与赔偿额度不成正比
目前此事件广受关注,且热议程度也大有升温趋势。但理性来看,央视即便被认定为侵权,王先生所能获得的赔偿也可能并不多,很可能达不到目前所要求的人民币25000元的补偿标准。
首先,我国目前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一般以“实际损失”或“对方获利”为基本赔偿原则,作为确定“赔偿”的依据。本次事件中,王先生要确切计算自己的损失或者央视的获利,客观上很难实现。其次,目前《美丽中国乡村行》所用王先生素材占节目比例并不高,节目整体时长达到20多分钟,而所用素材的时间仅为几秒钟的时间。鉴于过往的赔偿案例,法官在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很可能不会给王先生一个满意的赔偿。
关于这一事件尚有很多细节无法知晓,本文的判断也仅仅是根据公开领域所获信息进行初步分析。但不管怎样,央视工作人员以后在回答外界关于著作权疑问时,或许还是少用“又怎么了”为妙。
【作者注:本文发表后不久,据相关消息来源,央视向王先生支付了作品使用费用,并予以道歉,本次纠纷也算以相对圆满的结局收尾了。】
(本文最初发布于作者的新浪博客,2015年9月11日。发表于DeBund Newsletter时略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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